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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野下海上货物运输中诉权制度研究——违约之诉的扩张与侵权之诉的限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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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峰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9年第3期118-131,共14页
海上货物运输诉权制度可追溯至早期普通法。在普通法率先作出变革之后,为解决海上货运诉权行使的困境,海商法随之效仿。一方面,为维护货方利益,扩大了有权行使违约之诉的主体范围;另一方面,为维护船方的利益,限制了侵权之诉的行使条件... 海上货物运输诉权制度可追溯至早期普通法。在普通法率先作出变革之后,为解决海上货运诉权行使的困境,海商法随之效仿。一方面,为维护货方利益,扩大了有权行使违约之诉的主体范围;另一方面,为维护船方的利益,限制了侵权之诉的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两条救济路径体现了'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兼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也应予以借鉴:对于违约之诉,原则上由托运人享有诉权,但可约定转移至收货人;对于侵权之诉,在保留'喜马拉雅条款'的基础上,创设'海运履约方'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权行使困境 违约之诉的扩张 侵权之诉的限制 船货双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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