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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的重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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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卫国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5期152-160,共9页
目前国内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的讨论多集中在"诉的性质"方面,且重点围绕是否属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展开争论,很少从"程序性质"的角度来进行探讨。以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为焦点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的讨论是伪命题... 目前国内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的讨论多集中在"诉的性质"方面,且重点围绕是否属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展开争论,很少从"程序性质"的角度来进行探讨。以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为焦点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的讨论是伪命题,既缺乏理论基础也不符合中国现实。从"程序性质"的角度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以除去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原确定判决内容之效力为前提,重新实现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功能的特殊复合诉讼救济程序。除去原确定判决部分或全部效力只是实现维护第三人的实体权益的前提步骤和手段而已,不能作为诉讼标的,其诉讼标的为第三人与原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 诉的性质 程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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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探讨 被引量:1
2
作者 何畔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0期109-110,共2页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的正式提出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同样拥有了诉讼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在国内引起了对该制度所属的性质评议商讨,且讨论多围绕着在诉讼的形式,从"程序性质"的这个方面来思考评议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的正式提出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同样拥有了诉讼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在国内引起了对该制度所属的性质评议商讨,且讨论多围绕着在诉讼的形式,从"程序性质"的这个方面来思考评议解决问题在诉讼案件中则还很少见。但是只从诉讼法的形式来讨论该制度的性质是不全面的。而通过程序性质来衡定该制度所属的性质,则必须将原判定效力对第三人的不利影响除去作为前提,重新申请的特殊救济制度。必须要将之前确定的法律效力进行除去,才能更好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 诉的性质 程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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