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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解散诉讼制度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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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亚海
卢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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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济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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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商业》
2010年第29期277-27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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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司解散诉讼制度从新《公司法》确立到现在,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很多的诉讼要素缺乏,本文从相关规定解读、实体理由、程序操作和判决执行、举证责任分配等几个方面探讨公司解散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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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解散诉讼
诉讼事由
公司法
股东保护
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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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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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解散诉讼的程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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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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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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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2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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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从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人格维护的平衡之角度理解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诉讼事由。从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与对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保障之角度理解公司解散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决定具体的审理程序和判决形式的因素应当是公司解散诉讼这一特殊的诉讼形式,股东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公司解散诉讼必须采用着重调解的审理方式,公司解散与清算之间的衔接决定了法院应在判决解散的同时指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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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解散诉讼
诉讼事由
当事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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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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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解散诉讼的程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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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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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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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94-9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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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应当从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人格维护的平衡之角度理解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诉讼事由;从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与对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保障之角度理解公司解解散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决定具体的审理程序和判决形式的因素应当是公司解散诉讼这一特殊的诉讼形式,股东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公司解散诉讼必须采用着重调解的审理方式,公司解散与清算之间的衔接决定了法院应在判决解散的同时指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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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解散诉讼
诉讼事由
当事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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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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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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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沙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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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州市司法局警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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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67-73,8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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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对请求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以上规定并不明确,存在不少疏漏之处。为了确保公司理性顺畅退市,使得无法继续运营的公司能够按照既定规则退出市场经济的竞争舞台,使得资本得到更加合理的运用,文章对《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法条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其中的一些疏漏,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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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
司法解散
诉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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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pany; judicial disbanding; lawsuit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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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99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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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包山“疋狱”简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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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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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汉考古》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75-7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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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包山“疋狱”简的几个问题陈伟“疋狱“,是包山文书简中的几个篇题之一。属于这一篇题的“疋狱”简是包山文书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在整理小组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对“疋狱”简再作些讨论,以期更好地认识这部分简书,并为全面考察包山文书简奠定一块基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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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事由
受理诉讼
补充性
简书
“以”字
签署人
《周礼
文书
工作记录
包山楚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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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877.5
[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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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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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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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闻前哨》
2003年第12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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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几年,当媒体的批评报道触犯了某些人或团体的利益时,媒体往往被告上法庭,去接受一场场既费时又费力的新闻官司。这一现象,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也使舆论监督承受着额外压力。在新闻立法滞后,保护舆论监督的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媒体如何在应诉中获得侵权责任的豁免,是值得探讨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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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闻侵权
批评报道
法律责任
责任豁免
诉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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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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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效力规则的检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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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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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东亚企业并购与重组法制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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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9年第2期60-73,207,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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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7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商个人制度完善的重大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17SFB203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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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民法总则》第85条和《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共同构建了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效力规则,其仅以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为可诉事由,忽略了意思表示瑕疵、表决权行使瑕疵和决议机关权限瑕疵等因素对于决议效力的影响。公司决议固然有其独立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但效力规则的制定却不可完全另起炉灶;而是需由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出发,再纳入决议行为在行为结构和组织法因素上的特别考量,加以有机结合。股东大会可撤销之诉的诉讼事由也应当跳脱内容与程序的二分,遵循上述思路重新加以梳理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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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撤销
效力规则
诉讼事由
表决权行使
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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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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