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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理制度改造的理性视角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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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朝武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41-46,共6页
民事诉讼受理是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初始必经阶段,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意义重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出现,民众的诉求越来越多,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人民法院作为解... 民事诉讼受理是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初始必经阶段,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意义重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出现,民众的诉求越来越多,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应当担负起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历史任务,最大程度地吸纳化解矛盾纠纷。然而,现行民事诉讼受理制度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既包括实体内容又包括程序要求,确定性有余而灵活性、包容性不足,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地起到过滤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但其对于新型权利诉求进入诉讼渠道的阻隔作用日益显现,甚至为个别地方限制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提供了借口。在改造方案的设计方面,应当理性审视现有司法资源和司法环境,更宜采渐进式而非跃进式的方案,避免由于准备不足而导致司法不堪重负,制约正常功能的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受理制度 案件登记制度 滥用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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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官受理诉讼制度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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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颖慧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第6期91-93,共3页
宋代法官受理诉讼必须遵循统属原则、亲嫌回避原则、长官躬亲原则。宋代又制定了法官受理诉讼的政策,包括诉事干己、证佐明白、诉状规范,法官才能受理,婚田民讼事干农务,法官必须在“务限”内受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宋代法官受理诉讼必须遵循统属原则、亲嫌回避原则、长官躬亲原则。宋代又制定了法官受理诉讼的政策,包括诉事干己、证佐明白、诉状规范,法官才能受理,婚田民讼事干农务,法官必须在“务限”内受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封建社会法律条文往往与司法实践相脱离,宋代大量存在的法官违法受诉现象,终使其严密而完善的受理诉讼制度成为具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法官 受理诉讼制度 统属原则 受理诉讼原则 受理诉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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