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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若干程序问题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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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德清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3期86-93,共8页
相对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标的、诉讼主体、程序安排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依据民事、行政诉讼的一般理论和制度,结合实践,妥善处理其中的程序问题,即:以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为诉讼时效(起诉期限)的起... 相对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标的、诉讼主体、程序安排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依据民事、行政诉讼的一般理论和制度,结合实践,妥善处理其中的程序问题,即:以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为诉讼时效(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还应考虑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应考虑跨区域管辖和"人身罚""资格罚"的行政管辖问题;特殊危害行为中一类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有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危险行为具有可诉性;应以有利于公共利益保护为原则,来处理诉讼类型和案件类型的竞合问题;区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处理行政公益诉讼适格被告的选择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程序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 管辖 诉因 诉讼竞合 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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