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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抑或不完成:诉讼时效完成障碍之婚姻关系——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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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 郑志峰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31-40,共10页
夫妻婚前互负债务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混同灭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也有互负债务的可能与必要,诉讼时效制度仍有适用余地。然而,时效制度预设的主体对立前提与夫妻不分彼此的现实矛盾,其追求的权利效用观也与婚姻关系强调的伦... 夫妻婚前互负债务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混同灭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也有互负债务的可能与必要,诉讼时效制度仍有适用余地。然而,时效制度预设的主体对立前提与夫妻不分彼此的现实矛盾,其追求的权利效用观也与婚姻关系强调的伦理义务观抵牾,致使时效制度在婚姻关系中无法为通常完成。域外法制多将婚姻关系纳入时效完成障碍体系中,具体包括不完成和中止两种规制模式。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未对婚姻关系做适切调整,立法层面应予以回应,可将其纳入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完成 婚姻关系 完成 中止 完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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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效力的体系重构——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22条为切入点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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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喆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77-91,共15页
我国民法学说和立法确立了诉讼时效的一般法律效力是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本文以此为中心,来分析和认定诉讼时效完成后债之关系的法律效力。具体而言,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务人抛弃时效抗辩权,则债权的请求力得以恢复;诉讼时效完成后,... 我国民法学说和立法确立了诉讼时效的一般法律效力是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本文以此为中心,来分析和认定诉讼时效完成后债之关系的法律效力。具体而言,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务人抛弃时效抗辩权,则债权的请求力得以恢复;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务人未主张时效抗辩权或虽已主张,但又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则债权人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再行要求返还;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履行债务协议,应依当事人具体的意思表示确定是抛弃时效抗辩权,还是为清偿旧债务而负担新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完成 抛弃时效抗辩权 自愿履行义务 自愿履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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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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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戚兆岳 《煤炭高等教育》 2005年第3期115-116,共2页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同为诉讼时效不完成制度,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主要有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承认和起诉等几项。我国民法对这些事由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具体,而且某些事由的规定还欠科学。针对这些不足,结合外国民法相关规定,对我国...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同为诉讼时效不完成制度,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主要有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承认和起诉等几项。我国民法对这些事由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具体,而且某些事由的规定还欠科学。针对这些不足,结合外国民法相关规定,对我国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提出了一些改进的设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中断 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完成制度 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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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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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菁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187-189,共3页
我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延长了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的期间,并在适用事由上吸收了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弥补了之前概括式立法的弊端,更有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还存在一些不... 我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延长了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的期间,并在适用事由上吸收了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弥补了之前概括式立法的弊端,更有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应借鉴比较法的相关规定,吸收诉讼时效不完成制度的优点,增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并将190、191条起算点的事由纳入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完成 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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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与难点释疑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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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财经法学》 CSSCI 2021年第4期52-63,共1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尽其所能地明确、细化担保的规则,补充《民法典》欠缺的某些规则。增设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缩减的规则,看似不合逻辑实则确有道理。约定的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尽其所能地明确、细化担保的规则,补充《民法典》欠缺的某些规则。增设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缩减的规则,看似不合逻辑实则确有道理。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主债务的范围,可被允许,只要不准予担保人就超出部分向主债务人追偿就足够了,司法解释却反对之,需要再思。担保人知晓新贷与否不宜作为其是否就新贷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因,只有其同意方可负责,司法解释在这点上亦应反思。担保合同关于抵押物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约定经过登记,可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是司法解释较《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中段的规定合理之处,但仍难扭转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倾向。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其设立之后续建、新建的部分,符合法理。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罹于时效后抵押人有权对抗抵押权人关于行使抵押权的主张,这虽符合法理,但时间一长便滞碍抵押物的流转,有时还耽误买受抵押物之人完成过户登记,应提出解决之道。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无权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经消灭为由对抗质权人实行质权,该创设符合法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担保 约定担保责任范围 追及效力 房地权属一体 诉讼时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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