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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继制度之考量——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250条之规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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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广林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181-189,共9页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仿效德国规定了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制度,但在善意受让人和拍定人之例外情形、特定继受人及其程序保障等方面与之不同。由于台湾民诉法对"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移转之适用范围、原移转当事人...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仿效德国规定了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制度,但在善意受让人和拍定人之例外情形、特定继受人及其程序保障等方面与之不同。由于台湾民诉法对"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移转之适用范围、原移转当事人之诉讼行为是否应受到限制、本诉判决效力扩张等方面没有明确界定,致使台湾民诉理论界对此存有较大争议,实务界亦有不同做法。中国大陆地区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当事人恒定与承继诉讼制度首次做出了规定,但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移转之适用范围则没有具体明确,亦没有如台湾民诉法规定诉讼告知、法院职权通知、受让人经原双方当事人同意参诉之内容。另外,对原移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应受限制方面亦缺乏相应明确。故此,只有对上述内容予以合理完善,当事人恒定与承继诉讼制度才具有切实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恒定 诉讼承继 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 诉讼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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