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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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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锦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6期77-87,共11页
中国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在结构和体系的宏观认识上存在着差异。前者仅从实体法角度理解;后者所称的犯罪构成,既包含实体法内容,也包含程序法内容。若仅从实体法视野看,这两大犯罪构成体系在犯罪的微观... 中国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在结构和体系的宏观认识上存在着差异。前者仅从实体法角度理解;后者所称的犯罪构成,既包含实体法内容,也包含程序法内容。若仅从实体法视野看,这两大犯罪构成体系在犯罪的微观构成要素方面是大体相同的,两者在此罪与彼罪区分功能上基本相同,出罪功能基本相同。两大犯罪构成理论均简单易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社会保护、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和诉讼效率方面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我国不宜盲目仿效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若将诉讼程序性要素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之中,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诉讼法理论将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引起刑事法理论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四要件犯罪构成 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 诉讼程序性要素 实体法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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