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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与诉讼——明代问囚纳纸例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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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正刚 《古代文明(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4期105-116,M0006,共13页
明初中央各部院用纸多用刑部“赃罚钞”购买,洪武末,允准刑部问囚纳纸以补纸张不足。正统时,巡按监察御史、分巡按察使、布政司理问所及府州县卫所也在听讼中获得纳纸权。纳纸对象由起初的有罪者逐渐扩大到原被告及案件牵连者,并在成化... 明初中央各部院用纸多用刑部“赃罚钞”购买,洪武末,允准刑部问囚纳纸以补纸张不足。正统时,巡按监察御史、分巡按察使、布政司理问所及府州县卫所也在听讼中获得纳纸权。纳纸对象由起初的有罪者逐渐扩大到原被告及案件牵连者,并在成化时合法化。从天顺时起,诉讼纳纸由本色互折转向折纳银、米,后在实践中形成二成本色、八成折色的模式,且折色逐渐成为地方财政的构成部分。纳纸与诉讼密切相关,纸价却被衙役和纸铺商操控,因此,地方官府出于公私利益而维持诉讼规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代 诉讼纳纸 条例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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