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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及其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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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蒂 罗静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75-80,共6页
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完善和保险意识的提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受害人不仅有权请求侵权赔偿,也可请求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用、工伤待遇以及商业保险金,将这种与不同义务人的多重赔偿关系理解为请求权竞合比责任竞合更为适宜。故... 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完善和保险意识的提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受害人不仅有权请求侵权赔偿,也可请求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用、工伤待遇以及商业保险金,将这种与不同义务人的多重赔偿关系理解为请求权竞合比责任竞合更为适宜。故认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构成竞合的观点忽略了两类请求权所含给付的可分性及差异性,应进一步区分具体赔偿项目及其给付基础,以给付的同质性作为判断请求权竞合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尽管复杂多样,但可大致分为医护费、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类相互独立的给付请求。在此基础上,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明确对于非同质化的给付请求,权利人可以兼得之,对同质化的给付请求,宜采补充模式,同时确立以向侵权人先行请求的原则,以期统一司法,实现受害人保护最大化和诉讼经济化的双赢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权竞合 给付 兼得 补充模式 诉讼经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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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看多重赔偿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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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蒂 《民商法争鸣》 2017年第1期144-152,共9页
将具体的多重赔偿关系的并存,理解为责任竞合,存在对竞合的认定过窄,或过宽的问题。考察竞合问题的起源,更为科学的提法当是请求权竞合,并可进一步分为主体和目的两种请求权竞合。其次,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或保险赔偿请求权之间形成竞合... 将具体的多重赔偿关系的并存,理解为责任竞合,存在对竞合的认定过窄,或过宽的问题。考察竞合问题的起源,更为科学的提法当是请求权竞合,并可进一步分为主体和目的两种请求权竞合。其次,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或保险赔偿请求权之间形成竞合的观点过于简单化,必须把握给付内容的不可兼容性这一核心特征,以给付为判断请求权竞合构成的标准,内容和目的不同的给付构成聚合关系。具体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保险金等不构成竞合的请求权,而对构成竞合的请求权,宜采补充模式,确立以向侵权人先行请求为原则,结合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诉讼方式,使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济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多重赔偿 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聚合 给付 诉讼经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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