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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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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凌传昌 《农村发展论丛》 2000年第21期12-12,共1页
罗老师:  五年前,我因为家庭生活贫困,把仅有3岁的女儿送给刘某收养,并办理了收养公证。近几年,我家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通过发展种养业,生活逐步富裕起来了,同时,我与丈夫也日益思念女儿,于是找到刘某,愿意补偿他部分生... 罗老师:  五年前,我因为家庭生活贫困,把仅有3岁的女儿送给刘某收养,并办理了收养公证。近几年,我家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通过发展种养业,生活逐步富裕起来了,同时,我与丈夫也日益思念女儿,于是找到刘某,愿意补偿他部分生活费用,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将女儿还给我们抚养,但刘某夫妇由于没有生育子女,将我女儿视如己出,双方的感情非常好,所以拒不同意。请问:送养人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吗?  赵丽赵丽同志: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送养人 被收养人 未成年养子女 合法权益 江西省兴国县 养父母 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法》 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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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解决的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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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小凡 《老字号品牌营销》 2020年第7期57-58,共2页
合同解除权历来是合同法重中之重,合同僵局乃是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围绕此展开了违约方可否享有解除权的争议,并且司法解除的观点也逐渐进入讨论的范畴。同时,这也是制定民法典时的热议问题,却最终未能纳入... 合同解除权历来是合同法重中之重,合同僵局乃是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围绕此展开了违约方可否享有解除权的争议,并且司法解除的观点也逐渐进入讨论的范畴。同时,这也是制定民法典时的热议问题,却最终未能纳入法典,通过探析可知情势变更原则并不能周延覆盖合同僵局的情形进而妥善解决问题。此外,也不能经由法律解释的途径得以解决合同僵局,故对此新情况,审判实践中亟待有理论上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僵局 合同解除 诉讼解除 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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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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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晨妍 孙伟良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65-71,共7页
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应首先选择安全价值,由此决定了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以明示方式为主。在认同通知解除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合同解除的国家参与性质,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允许解除权人通过诉讼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并通过突... 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应首先选择安全价值,由此决定了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以明示方式为主。在认同通知解除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合同解除的国家参与性质,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允许解除权人通过诉讼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并通过突出解除权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解除异议权的从属性质,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解除合同与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逻辑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行使方式 通知解除 诉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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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的解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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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东丽 《湘潮(理论版)》 2011年第8期16-17,共2页
合同解除类型以及相互关系构成合同解除模式。协议解除、通知解除、自动解除和诉讼解除如何选择和适用困扰着我国的立法与实践。详细探讨合同解除方式将是解决合同解除程序困难和争议的首要问题,因为解除类型是讨论解除程序的前提。
关键词 合同解除模式 协议解除 诉讼解除 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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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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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明丽 《风景名胜》 2020年第10期0248-0249,共2页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仅以几个条款进行规定,如此简要的条款并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实务操作需要。关于合同解除权 行使方式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即诉讼解除方式、自动解除方式、意思通知解除方式。诉讼解除方式...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仅以几个条款进行规定,如此简要的条款并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实务操作需要。关于合同解除权 行使方式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即诉讼解除方式、自动解除方式、意思通知解除方式。诉讼解除方式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使当事人无法迅速 摆脱合同的约束。自动解除方式忽略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可能会引发当事人间因利益不平衡而产生一系列累诉。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应选择以意思通 知为主,诉讼解除为辅的方式。应将意思通知作为合同解除的必经途径,并将其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 行使方式 诉讼解除方式 自动解除方式 意思通知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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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融合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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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廷华 《私法》 2022年第2期232-247,共16页
《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不可抗力排斥在情势变更之外,试图在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之间划清界线。为了处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情形,司法实践中直接援引或者参照情势变更处理的现象较... 《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不可抗力排斥在情势变更之外,试图在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之间划清界线。为了处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情形,司法实践中直接援引或者参照情势变更处理的现象较为普遍。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规则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中分别适用诉讼解除模式和通知解除模式,这种区分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除不可抗力致合同履行不能情形外,按照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后的损失分配问题缺乏清晰的指引,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模式大相径庭。鉴于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规则都是处理缔约后客观情势变化引起的风险问题,应当进行整合,以情势变更吸收不可抗力,设置“诚信协商”前置程序,构建“诉讼解除”合同解除模式,适用“公平分担”风险分配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协商前置 诉讼解除 公平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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