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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电视节目保护方式的有效性论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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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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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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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65-74,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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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研究"(FJ2016B064)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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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电视节目之间的抄袭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需要法律在其保护方式上予以回应。如果将电视节目模板视为作品,由模板到节目既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又不符合演绎忠于原作的义理,所以保护模板并非保护电视节目的有效方式。如果将电视节目视为试听作品,由于节目使用不同主题人物和主持人即可呈现不同的试听效果,所以依据著作权侵权三步法和第三方测试都很难阻碍电视节目之间的抄袭和题材雷同。即使寻求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其为电视节目提供的庇护也非常有限。新鲜性和即时性是电视节目的灵魂,除雷同和剽窃者外,应允许电视节目之间相互学习和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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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视节目模板
试听作品
复制
演绎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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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V program template audio -visual works copy deduce unfair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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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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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视听类作品、制品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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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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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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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版权》
2017年第3期14-2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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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试听类作品和制品的著作权纠纷数量占全部著作权案件数量的比例很大。当前,正处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背景之下,本次修法将多年沿用的“电影作品及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并且删除了“录像制品”的概念与相关法律规定。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中,有关试听类作品和制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成果很多,但仍有部分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状。本文将以北京市三级法院近五年审理的有关试听类作品和制品的案件为基础,总结目前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探索,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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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试听类作品
制品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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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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