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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论我国员额法官退出机制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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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建华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134-144,共11页
建立法官员额退出机制,是法官责任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员额动态调整的必然路径,还是法官助理上升渠道的必然要求。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构建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现实困境。从德国、加拿大等域外考察法官退出的经验和我国上海、北京和山... 建立法官员额退出机制,是法官责任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员额动态调整的必然路径,还是法官助理上升渠道的必然要求。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构建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现实困境。从德国、加拿大等域外考察法官退出的经验和我国上海、北京和山西三个试点法院以及我国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相关制度,寻求经验。我国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初步构建,需要从理念定位和具体搭建两个方面进行。理论定位上,需要确立正当性、整体性、特殊性、开放性原则。具体搭建上,需要设置员额法官退出的情形、员额法官退出的考核、员额法官退出的程序。具体而言,涉及到员额法官退出的情形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定退出,即为员额法官退休之后应当退出员额。第二类是主动退出,即为员额法官主动申请退出员额。第三类是被动退出。关于第三类,结合现有司法改革的精神,可以考虑八种情形。考核涉及到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包括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提高退出过程透明度、畅通救济渠道四个方面。涉及员额法官退出的程序,包括提出、研究、呈报、汇总、公示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员额法官 退出机制 试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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