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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行为中诚信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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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铃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12-518,共7页
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7条增加了诚信条款,明确任何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对商标权的取得提出了洁净之手的要求,这与在先使用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抢注人与被抢注人是否具有特定联系不具有直接关系,诚信条款能够... 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7条增加了诚信条款,明确任何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对商标权的取得提出了洁净之手的要求,这与在先使用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抢注人与被抢注人是否具有特定联系不具有直接关系,诚信条款能够弥补具体条款在遏制商标抢注时的规范性疏漏、纠正第44条第1款在保护特定私人利益上的解释困难和适用混乱。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明知商标在先使用或注册,以竞争性阻碍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注册商标属于违反诚信条款的抢注行为,应作为宣告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同时在商标侵权救济中,拒绝对抢注商标提供任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诚信原则 诚信条款 商标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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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彭宇案”看裁判诚信与依良心审判——兼谈《民诉法》第13条第1款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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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东楚 李毅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5期119-125,共7页
"彭宇案"折射了社会的诚信危机和对裁判诚信的期待。《民诉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包括法律宣示意义上的间接适用与裁判援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前者毋庸置疑但不宜滥用,后者看似很美然功能... "彭宇案"折射了社会的诚信危机和对裁判诚信的期待。《民诉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包括法律宣示意义上的间接适用与裁判援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前者毋庸置疑但不宜滥用,后者看似很美然功能有限。裁判诚信要求依法尽职裁判、禁止突袭裁判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民诉法诚信原则条款对法院和法官具有诚信引导、解决民诉法"体系违反"、衡平各方诉讼利益、事后惩戒等功能。裁判诚信的本质,是依照法律和程序,在遵循法律原则适用即衡平方法前提下的依良心审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裁判诚信 “彭宇案” 民诉法诚信原则条款 适用性 间接适用 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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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准则体系下《会计法》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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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移芳 《财会研究》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33-34,共2页
2006年2月25日,我国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简化以及对公允价值的引入,不仅增大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财政监督的技术难度。因此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与之相配套,规范会计制度,指导会计执法、司法的工作。... 2006年2月25日,我国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简化以及对公允价值的引入,不仅增大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财政监督的技术难度。因此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与之相配套,规范会计制度,指导会计执法、司法的工作。这样,我国的会计工作,会计秩序才有一个好的前景。本文从我国会计立法的现状出发,结合新的形势,对会计法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会计法 诚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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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共命运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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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骥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9年第6期47-55,共9页
再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工具,其交易结构复杂,合同内涵丰富。共命运条款是再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体现了再保险业务的特性,即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方面同命运。自共命运条款初次使用至今已有200余年的历史,该条款在应用... 再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工具,其交易结构复杂,合同内涵丰富。共命运条款是再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体现了再保险业务的特性,即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方面同命运。自共命运条款初次使用至今已有200余年的历史,该条款在应用中遇到了诚信原则判定标准不明、责任范围判定不清等问题,导致分入公司与分出公司产生争议,制约了再保险交易效率。由于我国再保险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度供给不足,产生上述问题时争议解决机构往往难以作出有效的评判。本文从共命运条款的历史沿革入手,借鉴英国、美国判例中确定的法律原则,分析我国再保险实务中的争议问题,并创新运用法律经济学理念对共命运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提供建议和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条款 共命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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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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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德风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79-89,共11页
意向书通常同时包含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条款,前者主要规定当事人协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后者主要用来记录未来正式合同的内容。承认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有助于鼓励当事人在不确定条件下探索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或加速达成协议。在程序性规定... 意向书通常同时包含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条款,前者主要规定当事人协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后者主要用来记录未来正式合同的内容。承认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有助于鼓励当事人在不确定条件下探索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或加速达成协议。在程序性规定本身缺乏足够的确定性时,对其约束力需作出个案判断。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双方当事人均须完成自己所许诺的协商阶段的履行。实体性条款往往伴随着排除或限制其效力的附带条款,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可以从缔约过程或当事人履行行为中解释出愿受约束的意思,意向书本身便是具有实体约束力的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向书 预约 本约 诚信协商条款 独占协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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