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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学性”的论域:关于它的讨论何以有效?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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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夏昊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17-126,共10页
择取正确的“论域”是保证“法学科学性”成为一个真问题的必要条件。在正确的“论域”中,“法学科学性”问题不必然真且不必然假;只有如此,关于它的讨论才是有效的。具体来看,在“人文研究”或诠释学科学观的论域中,有效法律规范的内... 择取正确的“论域”是保证“法学科学性”成为一个真问题的必要条件。在正确的“论域”中,“法学科学性”问题不必然真且不必然假;只有如此,关于它的讨论才是有效的。具体来看,在“人文研究”或诠释学科学观的论域中,有效法律规范的内容证成问题无法在方法论层面得到妥善解决,或者说,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法教义学——的法学不具备获致科学性的可能性。在后实证主义科学观的论域中,法学与自然科学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实践、一种语言游戏、一种生活形式的维度而同等地属于科学。在这两种论域中,“法学具有科学性”命题的逻辑值一个必然为假、一个必然为真,都不是讨论“法学科学性”问题的正确论域。只有在实证主义科学观的论域中,法学要么在根本上不可能是科学,要么必须按照自然科学的范式塑造己身而获得科学性,且后者的努力也不必然成功,因此是保证“法学科学性”之讨论能够有效的“论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证主义科学 诠释学的科学观 后实证主义科学 共识论真理 法学科学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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