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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生态补偿政策介入的必要性及模式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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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黎
付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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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大学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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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98-10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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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CJY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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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态补偿政策介入指国家制定补偿政策,并通过政策的执行来完成服务补偿、资源补偿、破坏补偿、发展补偿和保护补偿。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和环保资金不足决定了政策介入的必要性。根据政策力度的不同,生态补偿政策可以划分为强制性介入和诱致性介入两种模式。日本的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是强制性介入的代表,补偿原则、补偿项目和分摊比例、赔偿者范畴、赔偿的规则都由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国家在赔偿的同时又以减税、补偿等各种名目保护企业。美国的土地休耕保护计划(CRP)则是诱致性介入的代表,补偿标准以市场价格为参考,项目筛选以市场收益为参考。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建议采取"两步走"战略:生态补偿的初期选择强制性介入;生态补偿成熟阶段,利用市场进行生态补偿的条件具备,由强制性介入转到诱致性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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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补偿
强制性介入
诱致性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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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X-01
[环境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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