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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货物调包类财产犯罪案件的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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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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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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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44-58,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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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刑法规制理念的重塑研究”(项目编号:18BFX09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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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针对货车司机将运输中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再用次品或废品补足重量,冒充原货物交付收货方的行为的定性,其前阶段调包行为根据运输中的货物的占有归属,可能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其后阶段交货行为构成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罪,该两阶段行为按照吸收犯处理。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宜采取整体财产说的立场,在满足一些特殊条件的情况下,犯罪数额可以扣减次品价值。如果收购原货物的人与司机有共谋,对调包行为的完成起到一定作用的,收购人与司机成立共同犯罪,即使数名司机彼此之间没有共谋,收购人的涉案数额也应累积计算。验货人员与司机勾结,明知是不合格的次品而予以签收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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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调包货物
占有
罪数
财产损失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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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witching Goods
Occupation
Counts of Crime
Property Loss
Joint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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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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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利用承运业务调包货物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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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超
张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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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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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4期30-3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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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疑难案件准确定性,首先要正确理解相关个罪的犯罪构成,其次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归纳,最后要正确运用司法裁判三段论。利用承运业务实施调包行为的定性之所以分歧较大,除了对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理解有误,论证过程脱离犯罪构成外,对收货人在承运合同中的地位认识不足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当收货人与托运人是同一人时,调包者构成侵占罪;当收货人与托运人不是同一人,且收货人未参与订立货运合同时,调包者构成诈骗罪;当收货人与托运人不是同一人,但收货人参与订立货运合同时,调包者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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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构成
调包货物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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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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