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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史视域下的清代调处息讼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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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家楠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8-11,共4页
清代调处息讼制度在清代纠纷机制解决研究体系中地位重要,得到了学界极高的关注,但既有的研究在考察调处制度的基础上关注经济层面过多,对精英群体的理念与叙述过多关注,忽视精英秉持的意识与民众意识之间的关系。因而,在对既有研究进... 清代调处息讼制度在清代纠纷机制解决研究体系中地位重要,得到了学界极高的关注,但既有的研究在考察调处制度的基础上关注经济层面过多,对精英群体的理念与叙述过多关注,忽视精英秉持的意识与民众意识之间的关系。因而,在对既有研究进行思考的基础上,将清代调处息讼制度整体纳入思想史的视角之下,意在体现一种不同的研究视角。文章从历史基础溯源、社会结构基础及思想文化考察三个角度为出发点,并着重考察在传统社会中生成的调处息讼意识是如何由社会精英知识分子向普通民众间传播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调处息讼 思想史 存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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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民事调处息讼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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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国田 《闽江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65-68,共4页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交往产生分歧与矛盾是难免的,这就必然出现纠纷与诉讼问题。宋代追求儒家的"无讼"理想,以客观公正、自愿平等为原则,调处的协约应有法律作为保障等加以解决。宋代政府积极妥善解决协调,化解矛盾,...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交往产生分歧与矛盾是难免的,这就必然出现纠纷与诉讼问题。宋代追求儒家的"无讼"理想,以客观公正、自愿平等为原则,调处的协约应有法律作为保障等加以解决。宋代政府积极妥善解决协调,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推动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至今值得我们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民事纠纷 调处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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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特质解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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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俊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44-48,共5页
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司法理念、制度架构和运行方式。皇权至上、家族伦理、民本主义的价值追求和司法行政合一、调处息讼以及慎罚恤刑等制度设计的形式特征,成为传统司法制度最突出的特质,其主要成因是... 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司法理念、制度架构和运行方式。皇权至上、家族伦理、民本主义的价值追求和司法行政合一、调处息讼以及慎罚恤刑等制度设计的形式特征,成为传统司法制度最突出的特质,其主要成因是古代中国的宗法社会结构、皇权专制政体和儒家正统思想。认真分析梳理这些特质,既是准确认识和客观评价传统司法制度的需要,也有利于把握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走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统司法 特质 调处息讼 民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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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调处”的非诉讼经验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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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荣根 魏顺光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1期85-95,160,共11页
中国传统调处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古代模式。中国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关于调处的制度性规定,该制度发展至明代时已经相当完备。依据"调处人"的不同身份,可以将中国古代的"调处息讼"大体上分为... 中国传统调处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古代模式。中国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关于调处的制度性规定,该制度发展至明代时已经相当完备。依据"调处人"的不同身份,可以将中国古代的"调处息讼"大体上分为民间调处、官府调处和官批民调三种类型。中国传统调处制度具有: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调处方式的灵活多样性;调处过程的劝谕性;调处依据的多元性等特点。传统社会的调处制度与现代社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相似性、相通性,其包含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诸多智慧与资源,同时也为自身的现代转型铺设了道路。在中西法律文化的碰撞事例中,古老的调处转型为现代的调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调处息讼 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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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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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30-43,共14页
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马敏随着近代中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近代工商业社会转型,大量的商事纠纷逐渐构成为城镇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商会档案为我们研究这些纷纭的商事纠纷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本文... 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马敏随着近代中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近代工商业社会转型,大量的商事纠纷逐渐构成为城镇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商会档案为我们研究这些纷纭的商事纠纷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本文拟利用晚清苏州商会档案中大量的商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纠纷 苏州商会 商务局 调处息讼 商事诉讼 清政府 商事公断处 传统行会 裁判权 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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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司法的构造、理念与机制:一个论纲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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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忠明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15年第1期436-483,共48页
明清两朝在司法权力的制度建构上,作为其'法律体系:律例结构与有限法治'的延伸,采取了'强化皇权'与'控制权力'两项原则,由此导致明清司法机构缺乏独立的特质以及司法实践承载着社会治理的功能,并使得'省俭... 明清两朝在司法权力的制度建构上,作为其'法律体系:律例结构与有限法治'的延伸,采取了'强化皇权'与'控制权力'两项原则,由此导致明清司法机构缺乏独立的特质以及司法实践承载着社会治理的功能,并使得'省俭治理'与'抓大放小'原则成为明清司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原则。在'省俭治理'模式下,习俗、情理与契约也就成了建构与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础;家族组织、邻里社区、行帮组织获得了相应的司法权力;州县牧令必须尝试各种措施,以取得'摆平理顺'和'案结事了'的效果。而对帝国官僚权力的严格控制,强化了司法运作的程序控制,司法责任也日趋严格。此外,古典中国毕竟亦信奉'民为邦本'和'德治礼教'的政治学说,因此,明清司法也同样强调司法官员必须秉遵'哀矜折狱'与'无枉无纵'的道德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 司法 省俭治理 哀矜折狱 调处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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