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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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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福玲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185-192,共8页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身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能力。在当事人希望通过律师的“特权”实现自己的调查取证权时,却发现律师与其权利相差无几。实践中被誉为“积极探索律师调查取证新途径”的律师调查令因为制度本身存在着法理上的硬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身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能力。在当事人希望通过律师的“特权”实现自己的调查取证权时,却发现律师与其权利相差无几。实践中被誉为“积极探索律师调查取证新途径”的律师调查令因为制度本身存在着法理上的硬伤,所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应当重新定位律师的性质,认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准司法性”,修改民事诉讼法,取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将其权力直接转移给律师,从立法上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由律师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而法官则在举证过程中保持完全中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 调查取证权主体 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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