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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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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伊恩.亨特 张宪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18-22,共5页
人们批评罗尔斯(Rawls)的正义论,说它要求把诸如收入和财富这样的基本生活要素纳入分配过程,从而使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改善,就是说,它不管是否“每个人造出适合自己睡的床”。①正如德沃京(Dwokin)所指出的那样,正是这种理论,... 人们批评罗尔斯(Rawls)的正义论,说它要求把诸如收入和财富这样的基本生活要素纳入分配过程,从而使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改善,就是说,它不管是否“每个人造出适合自己睡的床”。①正如德沃京(Dwokin)所指出的那样,正是这种理论,依据基本生活品的公平分配,才是“有同情心的企图而冷漠的馈赠”。本文认为,“幸运的平等主义者们”——正如安德森(ElizabethAnderson)猛烈攻击的那样——他们忽略了罗尔斯理论的两个基本特征:在分配正义中根据“纯粹程序正义”所起的作用;调节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之间的区别。当人们考虑这些特征时,罗尔斯的理论比“幸运的平等主义”看起来更为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罗尔斯 调节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 幸运的平等主义 纯粹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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