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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同意规则的立法纾困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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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婧薇
尹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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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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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85-93,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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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编号:18ZDA149)
大连海事大学“双一流”建设研究生创新项目“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编号:BSCXXM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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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立法对告知同意规则的适用采用了以预设构成要件为主的先定性调整模式。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未考虑信息处理场景的复杂性,信息主体意思自治受限、博弈机会丧失等问题。告知同意规则中个人信息的权益属性以及合同双方的博弈性均与调适性调整模式的动态性及灵活性相契合。就此,应当将调适性调整模式引入告知同意规则当中。具体而言,应当引入场景区分规则,在信息收集场景下削弱告知同意规则的免责及减责作用,在其他信息处理场景下明确信息处理者告知义务的履行范围,在合同履行中限制信息主体单方变更权的行使,赋予信息主体“违约+精神损害”的救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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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告知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
调适性调整模式
单方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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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tification and Consent Rul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daptive Adjustment Mode
Unilateral Chang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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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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