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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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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02年第17期121-132,共12页
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与"归个人使用"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也存在着交叉,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使用公款单位的性质、是否为个人谋利益等分别认定;"营利活动"应指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经营活动... 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与"归个人使用"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也存在着交叉,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使用公款单位的性质、是否为个人谋利益等分别认定;"营利活动"应指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经营活动,如果挪用公款仅仅是为"营利活动"作准备,应视为挪用公款进行"非营利活动";"挪而未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应作为"一般性使用"认定;不同身份的特殊主体勾结共同挪用案件,可以视情况定相同的罪名,也可以分别定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与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也不能简单从事前与客户有无沟通上区分,应该从两罪所侵害的客体和谋利益的性质甄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刑法》 挪用公款罪 刑事责任 犯罪界定 客体性质 谋利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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