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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出土文献说“言”“谳”同源兼及郭店简《六德》“狱■”的释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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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晗 《出土文献》 2024年第2期39-48,170,共11页
上博六《景公疟》简4“听狱”,传世文献异文作“治言”。邬可晶先生指出“言”读为“谳”,表狱讼义。本文在此基础上,从语音、字用和语义方面详细论证了“言”“谳”应该是一组同源词。“言”从“言语”义引申出“讼”义,“谳”应是战... 上博六《景公疟》简4“听狱”,传世文献异文作“治言”。邬可晶先生指出“言”读为“谳”,表狱讼义。本文在此基础上,从语音、字用和语义方面详细论证了“言”“谳”应该是一组同源词。“言”从“言语”义引申出“讼”义,“谳”应是战国秦汉时期从“言”分化而来的。“谳”继承了“言”从下言上的核心语义,但其整体语义域比“言”缩小很多,是一个专用于司法刑狱的综合性动词。“言”“谳”亦可以从动词引申为表示动作关联的对象名词“狱讼”。本文还讨论了郭店简《六德》中的“狱■”,认为“狱■”当读为“狱彦(言—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源词 综合性动词 六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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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秦簡《奏讞文書》的文書構成——文書學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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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蘇俊林 《简帛研究》 2023年第1期129-155,共27页
上呈文書附加附件不僅是秦律的要求,也是行政文書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文書附件説”在嶽麓秦簡《奏讞文書》中能够成立,其最初就是由奏讞案例文書及其文書附件所構成。通過對文書標題、文書用語及案例内容的分析,可將《奏讞文書》的文... 上呈文書附加附件不僅是秦律的要求,也是行政文書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文書附件説”在嶽麓秦簡《奏讞文書》中能够成立,其最初就是由奏讞案例文書及其文書附件所構成。通過對文書標題、文書用語及案例内容的分析,可將《奏讞文書》的文書分爲“敢讞之”類文書、“敢言之”類文書和奏狀3類。《奏讞文書》的案例由衆多文書部件所構成,這些文書部件都對應着獨立的原始文書或律令,原始文書會作爲文書附件而隨同上呈。律令不形成文書附件,而是隨文援引。對原始文書的摘録及程式化編寫和匯總,就形成了《奏讞文書》。《奏讞文書》等奏讞類文書的文書構成,反映出奏讞制度與司法制度之間的密切關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嶽麓秦簡 奏讞文書 文書學 文書構成 文書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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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级审判“鞫谳分司”制度探析
3
作者 覃霄翔 《时代人物》 2023年第35期80-82,共3页
宋代法律继承自唐代传统并具有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其中“鞫谳分司”制度可以说是宋代法律制度设计里最具特点的一项。所谓“鞫谳分司”,就是将案件的侦查、审理与判决分别交由不同的机构进行,其目的在于审、判分离,达到使司法官员相互制... 宋代法律继承自唐代传统并具有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其中“鞫谳分司”制度可以说是宋代法律制度设计里最具特点的一项。所谓“鞫谳分司”,就是将案件的侦查、审理与判决分别交由不同的机构进行,其目的在于审、判分离,达到使司法官员相互制衡,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鞫谳分司”制度对维护案件公正,防止官员专权起到了重要效果,但其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弊端也使得其没有被后世继续沿用,成为宋代独有的司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分司 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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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间谳略》所见填补原则的明代司法适用
4
作者 蒋佳凌 《黑龙江史志》 2023年第7期50-52,共3页
《云间谳略》收录了毛一鹭于松江府担任推官时的案件判语及公文。对书中裁判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填补原则在其案件的审理裁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填补原则是一种倾向于从对立双方的任何一侧都多少分配和承受一点损失或者痛苦中找出... 《云间谳略》收录了毛一鹭于松江府担任推官时的案件判语及公文。对书中裁判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填补原则在其案件的审理裁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填补原则是一种倾向于从对立双方的任何一侧都多少分配和承受一点损失或者痛苦中找出均衡点的思维方式,其目标在于友好关系的修复或维持。这种原则的适用为解决民间纷争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方式。文章主要通过探讨填补原则在明朝民间的司法实践以揭示中国古代社会秩序大于权利的价值位阶现象及法理文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间略》 填补原则 民众权益 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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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法律地位探析 被引量:1
5
作者 蔡万进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7年第2期9-13,共5页
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竹简《奏谳书》,是汉高祖七年谳疑狱诏法律化的产物,其所汇集的诸案例,具备规范整理为判例的法律基础;它们在经过因案生例、定期修例、引例入律等程序后又同时具有与汉代律、令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汉代一... 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竹简《奏谳书》,是汉高祖七年谳疑狱诏法律化的产物,其所汇集的诸案例,具备规范整理为判例的法律基础;它们在经过因案生例、定期修例、引例入律等程序后又同时具有与汉代律、令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比。竹简《奏谳书》是汉初一部宝贵的司法文献,其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奏书》 疑狱诏 判例 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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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鞠谳分司制度及其现代启示 被引量:1
6
作者 李建东 《学术探索》 CSSCI 2013年第7期38-42,共5页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上,宋朝鞠谳分司制度极具特色,其司法机构的设置从中央到地方均体现了审、判分离的特征。案件事实的审理、检法议刑和裁决全过程有着完善的运行机制。鞠谳分司制度具有司法权制约、慎刑和"援法定罪"的功...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上,宋朝鞠谳分司制度极具特色,其司法机构的设置从中央到地方均体现了审、判分离的特征。案件事实的审理、检法议刑和裁决全过程有着完善的运行机制。鞠谳分司制度具有司法权制约、慎刑和"援法定罪"的功能。鞠谳分司制度对于当下我国实践中的司法裁判权制约问题与法院"内部请示"现象问题的解决具有现代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司 鞠司 司法权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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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忧案是桩冤案”辨析——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之二 被引量:7
7
作者 赵科学 《江汉考古》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87-90,72,共5页
汉简《奏谳书》案例一记载了蛮夷成年男子毋忧因逃避"都尉屯"而被起诉,由夷道官吏审理,但未能判决。该案被上报廷尉,廷尉判处毋忧腰斩刑。本案诉讼程序完整,适用军法也符合汉初的司法要求,所以毋忧案是一则典型的军法案例。
关键词 《夷书》 为屯 《蛮夷律》 廷报 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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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商业问题新证 被引量:7
8
作者 朱德贵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154-165,共12页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出现了有关秦商品交换、市场管理和商业纠纷等新材料。岳麓秦简显示,秦不仅商品交易种类丰富、货币经济发达,而且还出现了合伙经商的情况。岳麓秦简还披露了秦"列肆"的新史料,这在一定程度...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出现了有关秦商品交换、市场管理和商业纠纷等新材料。岳麓秦简显示,秦不仅商品交易种类丰富、货币经济发达,而且还出现了合伙经商的情况。岳麓秦简还披露了秦"列肆"的新史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世文献记载之不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批简文不但首次出现了秦"亭佐"及其管理职能方面的史料,而且还第一次向世人展示了秦处理商业纠纷的过程,为学界深入探讨秦亭制和法制史问题提供了新的史料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岳麓秦简 文书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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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年徭役制度——由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说起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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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荣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1期113-121,共9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记载西汉初年蛮夷男子毋忧因徭屯问题受到起诉并因乏军兴被腰斩。西汉初"徭"是不包括屯戍在内的狭义徭役,仅指劳役而言,屯戍是兵役。服兵役者统称为正卒,"一岁屯戍"即"一岁以为卫士...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记载西汉初年蛮夷男子毋忧因徭屯问题受到起诉并因乏军兴被腰斩。西汉初"徭"是不包括屯戍在内的狭义徭役,仅指劳役而言,屯戍是兵役。服兵役者统称为正卒,"一岁屯戍"即"一岁以为卫士","一岁力役"即"一岁而以为材官骑士";普通劳役者为更卒,其中践更指亲自服役,包括在本县服役与到外地服役两类,过更是出钱雇人代自己服役。如淳所言更三品"卒更"、"践更"、"过更"实际上只有两品——"践更"与"过更"。西汉初无爵士伍傅籍年龄为二十岁,二十三岁转入正卒,只至免老才能免于徭役和兵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屯戍 正卒 践更 过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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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鞫谳分司”:“听”“断”合一与分立的体制机制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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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存福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22-31,7,共10页
宋代府州一级审判一般有推勘、录问、检法、拟判、审核、判决六道程序。"推驳(推正、驳正)"制度是理解当时司法程序的枢纽。法司"驳正"与录问"驳正"针对府州鞫司的"鞫狱不当"。鞫司针对下级机... 宋代府州一级审判一般有推勘、录问、检法、拟判、审核、判决六道程序。"推驳(推正、驳正)"制度是理解当时司法程序的枢纽。法司"驳正"与录问"驳正"针对府州鞫司的"鞫狱不当"。鞫司针对下级机构的"推正"和府州内诸鞫司之间互相移推是"推正"的二种类型,宋代法律从正面直接规定了录问官的驳正权。"定夺驳正"主要是针对"入人死罪"的情形。其上的幕职官及通判以"定夺"程序纠正"检法不当",而不是"别推"。"定夺驳正"是"当职官"以程序权力"驳正"冤案。开封府幕职官以推鞫为业,对刑事案件有建言权。"鞫谳分司"不排斥长官与副职参与,有长贰参与的聚议制度是长官制体制大背景所引致的必然结果,也是展示各方意见的好平台,可供长官做最后定夺。关注鞫、谳之外的其他程序,包括录问官与录问程序,幕职官的角色与作用等,不忽略其他官员或机构的存在和贡献,是正确、适度评价"鞫谳分司"及鞫谳双方作用所必须坚持的立场,"鞫谳分司"是我国古代"听""断"合一与分立的重要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鞫分司” “推驳” “定夺驳正” “当职官” “幕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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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补正举隅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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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万进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2006年第2期1-5,共5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中存在如错释、漏释、缺文补释不当以及原简文中讹、脱、衍文未予校出等失误与不足。本文就笔者翻检所及,共二十七处,提出不同的补正意见。
关键词 张家山汉简 释文 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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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谳狱制度考论 被引量:3
12
作者 程政举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2期65-67,共3页
谳狱制度是疑难案件的请示制度,西周、春秋、战国时已经存在。汉代谳狱制度在汉初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谳狱适用的对象为疑难案件,在程序上为逐级上谳,处理谳狱的专门机构为廷尉。谳狱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统一法制,确保法律的公平实施... 谳狱制度是疑难案件的请示制度,西周、春秋、战国时已经存在。汉代谳狱制度在汉初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谳狱适用的对象为疑难案件,在程序上为逐级上谳,处理谳狱的专门机构为廷尉。谳狱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统一法制,确保法律的公平实施,体现了汉代统治者的慎刑原则,同时也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代 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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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谳狱”补疑——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为视角 被引量:2
13
作者 温俊萍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50-57,共8页
秦时"谳狱"之"谳"除了有"疑狱上谳"之义,还有因事件的特殊性或者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本级司法机关无权决断而上谳上级司法机关断决之义。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五)》(待出版)中秦令的内容,"当"... 秦时"谳狱"之"谳"除了有"疑狱上谳"之义,还有因事件的特殊性或者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本级司法机关无权决断而上谳上级司法机关断决之义。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五)》(待出版)中秦令的内容,"当"作为一种独立的文书,有固定的格式,附在确定案情的"鞫"文书之后,多见于郡级上谳廷尉的狱案文书中;且这类案件中对于犯罪主体所适用的处罚没有疑义,而是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郡无权处理,需要廷尉或者皇帝来做最后的决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岳麓书院藏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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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 被引量:1
14
作者 蔡万进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第2期1-8,共8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编录的秦、汉案例文书是宝贵的法律文献,具体反映了秦汉法律的实际应用状况和原则,经与云梦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的秦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汉律对照研究发现:秦律规定的“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编录的秦、汉案例文书是宝贵的法律文献,具体反映了秦汉法律的实际应用状况和原则,经与云梦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的秦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汉律对照研究发现:秦律规定的“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的治狱思想和原则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与治狱实际存在差距;秦律严厉且缺乏弹性,禁止治狱官吏“释法”;秦在对执法官吏进行个人道德及法律教育的同时还重视对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治狱官吏进行表彰;汉初统治者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疑罪从重的倾向,疑罪从轻原则并非始于汉初;汉初严格执行“法时”原则,强调依犯罪时所施行的法律判罪。《奏谳书》直接架起了出土秦律与汉律二者之间关系的桥梁,反映了秦汉法律的继承与发展,为秦末汉初司法制度的演变提供了依据,在秦汉法律关系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奏书》 秦律 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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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所见西汉初年的户籍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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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延胜 《古代文明》 CSSCI 2016年第3期76-84,共9页
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看,西汉初年,汉政府确实依据高祖五年诏放免奴婢为庶民,承认汉朝建立前发生的身份变动;秦末汉初年间,由于战乱,流亡人口很多。西汉初年,政府一方面鼓励"不书名数"者著籍,一方面对亡逃者和隐匿户口... 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看,西汉初年,汉政府确实依据高祖五年诏放免奴婢为庶民,承认汉朝建立前发生的身份变动;秦末汉初年间,由于战乱,流亡人口很多。西汉初年,政府一方面鼓励"不书名数"者著籍,一方面对亡逃者和隐匿户口者予以严厉打击;高祖九年(前198年)汉政府迁徙六国贵族到关中,并著籍关中,迁徙者的身份已经是"汉民",如果逃回原籍,就是"亡之诸侯",是违法行为;西汉时期,"道"所管辖下的"蛮夷"也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国家对他们实行有效的管理。如果逃亡,照样受到法律的惩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奏书》 张家山汉简 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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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汉初对官吏犯罪的惩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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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向明 《嘉应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111-114,共4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不仅仅是议罪案例的汇编,也是对汉初官吏的行政、司法和个人行为有极强约束作用的法律形式。其所辑内容重点反映了严厉惩处官吏的危害中央集权、杀人、盗窃、藏匿户籍、纵囚、治狱不直、欺世盗名、受贿、为伪书等...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不仅仅是议罪案例的汇编,也是对汉初官吏的行政、司法和个人行为有极强约束作用的法律形式。其所辑内容重点反映了严厉惩处官吏的危害中央集权、杀人、盗窃、藏匿户籍、纵囚、治狱不直、欺世盗名、受贿、为伪书等的犯罪行为。这是汉初法制建设的重要特点,也充分体现了统治者澄清吏治,加强法治的决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家山 汉简 《奏书》 汉朝初期 官吏犯罪行为 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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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贤司法的隐喻——《奏谳书》几则案例研究
17
作者 吕利 马晶钰 《枣庄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39-45,144,共8页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奏谳书》收录22则案例,其中19例为秦汉法家法时代议罪案例的实录,内容规范,颇具示范意义;另两则托名史猷、柳下季治狱案例及杜泸女子和奸案,或虚构、或荒诞,却不失深厚的法理内涵。本文拟以同时代的秦汉律及《...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奏谳书》收录22则案例,其中19例为秦汉法家法时代议罪案例的实录,内容规范,颇具示范意义;另两则托名史猷、柳下季治狱案例及杜泸女子和奸案,或虚构、或荒诞,却不失深厚的法理内涵。本文拟以同时代的秦汉律及《奏谳书》所载其他案例为参照,探讨其存在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柳下季 史猷 形式主义 法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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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奏谳制度辨析
18
作者 李晓英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04-111,共8页
汉代奏谳制度是指汉代的疑狱的上呈、审理、判决和执行。奏谳既体现在初审中,也体现在复审中。奏谳规定疑罪从轻、从无,它重视证据的精神包含着无罪推定的原则。从帝王对疑狱上谳的有关规定、各级官吏对谳狱处理的原则方法及当事人对这... 汉代奏谳制度是指汉代的疑狱的上呈、审理、判决和执行。奏谳既体现在初审中,也体现在复审中。奏谳规定疑罪从轻、从无,它重视证据的精神包含着无罪推定的原则。从帝王对疑狱上谳的有关规定、各级官吏对谳狱处理的原则方法及当事人对这一司法权利的主张和运用来看,尽管出现了各种问题,但也体现了汉代司法制度的人性化管理和人文化的关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代 乞鞫 录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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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军与明中叶北部边镇的社会秩序——以《赵全谳牍》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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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庆平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24-33,共10页
"隆庆和议"是明蒙关系发生历史性转折的重大事件,作为开放互市和交换把汉那吉的条件,明廷得到了俺答汗缚献的"中国叛逆"赵全等人,《赵全谳牍》正是明廷对诸犯的审讯记录。谳牍对赵全等人身份和出边经过的记述,展现... "隆庆和议"是明蒙关系发生历史性转折的重大事件,作为开放互市和交换把汉那吉的条件,明廷得到了俺答汗缚献的"中国叛逆"赵全等人,《赵全谳牍》正是明廷对诸犯的审讯记录。谳牍对赵全等人身份和出边经过的记述,展现出明中叶大同一带边军的生存境遇和生计活动。边镇地区复杂的军事体制、边军身份和族群界限的流动性、长期存在的明蒙私市贸易传统、边军的生存困境、秘密宗教的民间传播,构成了明中叶北部边镇社会秩序和结构性问题的主要内容。抛开传统的游牧民族南侵与明蒙关系的解说框架,以上内容也是理解明代"北虏"问题不可或缺的区域社会历史脉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赵全牍》 边军 边镇 社会秩序 “北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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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简《奏谳书》释读的几个问题
20
作者 刘信芳 《考古与文物》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10-111,共2页
文章认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中"子癸"为人名,而不是"癸"为人名。"君子子癸诣私"句"诣"字后不当点逗号。"学挢(矫)自以五大夫将军冯毋择子"句,"五大夫"是学矫称的爵... 文章认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中"子癸"为人名,而不是"癸"为人名。"君子子癸诣私"句"诣"字后不当点逗号。"学挢(矫)自以五大夫将军冯毋择子"句,"五大夫"是学矫称的爵位,"将军冯毋择子"是学矫称的族属。该句可考虑断读为"学挢(矫)自以五大夫,将军冯毋择子"。"得审□"句,待定字应是"疑"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岳麓秦简 释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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