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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黔东南新辟苗疆六厅地区的法律控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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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相卿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48-158,共11页
新辟苗疆六厅地区在雍正年间实行改土归流以前是习惯法控制的社会。乾隆初年以后 ,国家实行灵活务实的法制政策 ,苗民之间的争讼 ,由民间依照苗族习惯法处理 ;苗民与汉民、屯军及熟苗之间的争讼案件适用清朝的法律。清朝还在这一地区设... 新辟苗疆六厅地区在雍正年间实行改土归流以前是习惯法控制的社会。乾隆初年以后 ,国家实行灵活务实的法制政策 ,苗民之间的争讼 ,由民间依照苗族习惯法处理 ;苗民与汉民、屯军及熟苗之间的争讼案件适用清朝的法律。清朝还在这一地区设立不同于内地的管理机构和屯军 ,实行苗汉分治以及豁免赋税等政策。其法律控制的主导思想是保持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 ,维护各族民众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控制 苗疆六厅地区 豁免赋税制度 苗族习惯法 法制政策 清朝 贵州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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