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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筑》 2025年第1期M0002-M0002,共1页
1.作者保证所投论文为原创作品并县不涉及涉密和一稿多投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本刊不负任何连带责任。2.全体作者同意,提交本刊发表的论文一经录用,作者即将论文整体以及附属于作品的图、表、摘要及增强... 1.作者保证所投论文为原创作品并县不涉及涉密和一稿多投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本刊不负任何连带责任。2.全体作者同意,提交本刊发表的论文一经录用,作者即将论文整体以及附属于作品的图、表、摘要及增强出版内容或其他可以从论文中提取部分或者全部复制传播的权利一一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翻译权、汇编权、改编权等著作财产权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杂志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财产权 翻译权 汇编权 发行权 改编权 表演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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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山西建筑》 2025年第2期M0002-M0002,共1页
1.作者保证所投论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涉密和一稿多投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本刊不负任何连带责任。2.全体作者同意,提交本刊发表的论文一经录用,作者即将论文整体以及附属于作品的图、表、摘要及增强... 1.作者保证所投论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涉密和一稿多投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本刊不负任何连带责任。2.全体作者同意,提交本刊发表的论文一经录用,作者即将论文整体以及附属于作品的图、表、摘要及增强出版内容或其他可以从论文中提取部分或者全部复制传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翻译权、汇编权、改编权等著作财产权在全世界范国内转让给杂志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财产权 翻译权 汇编权 发行权 改编权 表演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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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确权模式的嬗变与数据财产权的确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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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爱民 杨煜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8-99,共12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深入应用到社会生产生活当中。在数据确权制度诞生之前,各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大多主张以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由于狭义著作权确权模式饱受“独创性”诟病,转而走向邻接权确权模式。然而,透过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深入应用到社会生产生活当中。在数据确权制度诞生之前,各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大多主张以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由于狭义著作权确权模式饱受“独创性”诟病,转而走向邻接权确权模式。然而,透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和法律本质可以看出,该客体和邻接权的保护客体以及设立目的并无相关之处,盲目扩大邻接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会遭到理论与制度的挑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捉襟见肘。因此,必须走出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藩篱和迷雾,直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本质,构建具有合理性的新型财产权制度。从数据视野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本质为数据,法律本质为数据财产。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数据立法的展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财产权确权模式必然浮出水面。数据财产权确权模式是依托于数据法律制度的出现与发展提出的,是立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本质形成的,是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财产法律属性揭示的确权模式选择。在综合考量产业目的、盈利模式、风险成本、商业实践以及使用者目的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主体应当为服务使用者而不是服务提供者,权利保护应适用“财产规则”和“禁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 数据 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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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刑法学的十大着力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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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6,共14页
刑法教义学是随着刑法的立法和司法不断向前发展的,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中,刑法理论对法治现实的指导意义得以彰显。本文根据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现状,对未来刑法学研究的十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这十个问题既包括刑法方法论... 刑法教义学是随着刑法的立法和司法不断向前发展的,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中,刑法理论对法治现实的指导意义得以彰显。本文根据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现状,对未来刑法学研究的十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这十个问题既包括刑法方法论等理论问题,也包括正当防卫、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等刑法总论问题和法定犯、财产犯和秩序犯等刑法各论问题,基本上涵盖了刑法理论的各个重要内容,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的未来发展起到了路线图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方法论 法定犯 财产犯 秩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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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2
5
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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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FloodArea模型的成都主城区内涝风险评估 被引量:1
6
作者 邓国卫 孙俊 +2 位作者 徐沅鑫 徐金霞 彭骏 《气象科技》 2024年第2期265-276,共12页
本文以成都主城区为例,运用气象数据、地理信息数据、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及内涝灾情资料,通过多种常用分布函数的对比,选出重现期降水估算的最优函数,采用Pilgrim&Cordery法推求研究区的小时雨型,然后结合改进的基于FloodArea内涝模型... 本文以成都主城区为例,运用气象数据、地理信息数据、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及内涝灾情资料,通过多种常用分布函数的对比,选出重现期降水估算的最优函数,采用Pilgrim&Cordery法推求研究区的小时雨型,然后结合改进的基于FloodArea内涝模型,开展了24 h历时20、30、50、100 a一遇降水情景内涝模拟,并利用修订的内涝公路风险等级标准和财产损失曲线,探讨100 a一遇降水情景下内涝交通风险等级和居民室内财产损失风险。结果表明:①GEV(Generalized Extreme Value Distribution)分布函数是成都主城区重现期降水估算的最优函数;主城区24 h历时小时雨型呈双峰型,且峰值出现在降水过程前部。②基于FloodArea模型,通过对输入数据或参数的改进,能够较好模拟城市内涝空间分布;各降水情景模拟结果显示高新南区、高新西区、青羊区内涝淹没范围占比相较其他地区偏高。③24 h历时100 a一遇降水情景内涝可造成成都主城区86.1%公路长度占比出行困难,其中一级风险公路长度占比为10.5%,二、三级风险公路长度占比分别为27.5%、28.4%,成华区内涝公路风险最高。④24 h历时100 a一遇降水情景内涝可造成居民室内财产潜在损失约占主城区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的0.8%,其中武侯区财产损失风险最大,潜在损失占其GDP的1.6%。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内涝 风险评估 财产损失 FloodArea模型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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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机制构建 被引量:4
7
作者 房慧颖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94-202,共9页
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刑法亟须应时代之需,保护具有高商业价值和高应用价值的衍生数据权益。衍生数据财产权的既有刑法保护机制存在局限与疑难,有必要在对既有衍生数据财产权刑法保护方式进行理论检视的... 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刑法亟须应时代之需,保护具有高商业价值和高应用价值的衍生数据权益。衍生数据财产权的既有刑法保护机制存在局限与疑难,有必要在对既有衍生数据财产权刑法保护方式进行理论检视的前提下,明确衍生数据财产权取得的法理根基与实质内涵,进而厘清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进路及限度。应构建衍生数据财产权的二元刑法保护机制,对侵犯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和侵犯非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予以区分规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制侵犯非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符合衍生数据作为信息社会“数据资产”的价值定位。对于已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可以考虑的路径有二:一是将已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视为邻接权进行保护,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相应行为方式;二是在现有知识产权犯罪规制体系内增设应受保护的新型权利,即公开衍生数据专有权,与之相应,增设侵犯公开衍生数据专有权罪。立法者在探寻刑法保护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路径时,除将保护的周延性、有效性作为考量因素之外,还需充分考虑设置必要的权利限制制度,防止产生数据领域的集中与垄断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衍生数据 财产权 知识产权犯罪 刑法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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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的刑法认定 被引量:2
8
作者 房慧颖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0-160,164,共12页
通过刑法手段有效保护数据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产品的安全高效流通与利用,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空间刑法之治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的刑法认定中面临界定数据产品法律属性、确定侵... 通过刑法手段有效保护数据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产品的安全高效流通与利用,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空间刑法之治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的刑法认定中面临界定数据产品法律属性、确定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之刑法认定最优方案,以及如何适配传统罪刑规范体系对侵犯数据产品权利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等现实问题。三个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是数字经济时代构建有效保护数据产品权利的刑法机制时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于前者,数据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应得以肯认;于中者,“数据犯罪说”“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说”面临规范认定或方法论层面的障碍;于后者,需要根据数据产品的特征与存在形态,对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占有转移、数额等对财产犯罪认定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重新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从而将传统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重新适配于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产品 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 “数据犯罪说” “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说” “财产犯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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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束”视角下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2
9
作者 姚万勤 赵小勇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8-100,共13页
数据的刑法保护不只是指保护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权利,还需要保护大数据产业链中处于处理、经营状态下的数据资产利益。在数据确权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背景下,数据资产刑法法益的确定应“搁置确权争议”,遵循“权利束”确权逻辑及路径,承... 数据的刑法保护不只是指保护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权利,还需要保护大数据产业链中处于处理、经营状态下的数据资产利益。在数据确权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背景下,数据资产刑法法益的确定应“搁置确权争议”,遵循“权利束”确权逻辑及路径,承认数据资产上存在“个人信息利益”“数据处理者、经营者经济财产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安全利益”多元法益,这些法益的比例和形态在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及交易交换等不同场景下有着阶段性的变化。构建数据资产刑法保护规范体系,应顺应保护数据经营利用价值的需求,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进行解释性改造,以实现对数据资产中的个人信息利益、正当竞争利益、财产性利益、衍生数据知识产权利益及社会公共秩序等复杂法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权利束 财产犯罪 衍生数据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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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数据财产化 被引量:2
10
作者 梅傲 柯晨亮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9-67,200,201,共11页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因其价值客观被视作一种财产,由于不同数据主体对于数据财产的利益平衡需求的客观存在,因此数据财产化制度的构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已存在数据财产化的立法、司法和政策基础。数据共享行为既是数据财产化的“因...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因其价值客观被视作一种财产,由于不同数据主体对于数据财产的利益平衡需求的客观存在,因此数据财产化制度的构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已存在数据财产化的立法、司法和政策基础。数据共享行为既是数据财产化的“因”,也是数据财产化的“果”。我国数据财产化应采取数据人格权与财产权并行保护的基本立法模式,但是政府数据及敏感的企业数据应适用数据“控制论”模式规制。同时,针对个人用户与企业间的数据共享问题,建议采取事前数据财产权交易模式解决;针对企业间数据共享问题,建议立法时应从实践案例出发,自下而上地进行数据类型化、场景化立法,对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具体内容进行确权与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化 数据共享 数据保护 个人用户 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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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变:生产方式如何塑造财产规则 被引量:1
11
作者 胡凌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27,共14页
当前关于数字时代财产权利的讨论持续不断,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针对较为具体的虚拟物品(如信息内容、游戏装备、账号、数据、虚拟币等),在特定场景中沿着既有法律框架或概念进行分析;一种则试图在原理上阐明数字时代究竟何种... 当前关于数字时代财产权利的讨论持续不断,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针对较为具体的虚拟物品(如信息内容、游戏装备、账号、数据、虚拟币等),在特定场景中沿着既有法律框架或概念进行分析;一种则试图在原理上阐明数字时代究竟何种对象能够适用财产规则进行更好的保护,以及这种财产规则的构成要件为何,如按照“权利束”或“模块化”框架加以应用。有必要转换角度提问,即成熟的财产权利制度出现,不是因为法律研究主张为何种事物或利益赋予财产权就能自动实现,而是赋权的外部环境成熟了,才会催生相关利益主体提出主张,并推动相关利益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违背生产秩序的产权结构和财产规则不可能出现在数字时代,在生产方式进行巨大调整时,财产规则和其他部门法律规则一样,都面临着双重历史任务:一是“破”,即挑战并打破传统制度,允许要素超越既有生产过程低成本流动;一是“立”,即根据生产方式要求树立反映特殊性的新制度,重新商定哪些要素和利益允许参与者继续占有和使用,划定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变 生产方式 财产规则 流动性 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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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分割的法理逻辑与规范适用 被引量:1
12
作者 武亦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9-192,共14页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险法相关规则为具体分析工具。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包含积极财产的分割和潜在补偿的给付两部分内容。对于财产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为保险金,需结合保险标的归属和保费来源两项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的保险金分割与经济补偿规则。对于人身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包括保险金、退保现金价值、保单红利和投资收益,需区分保障型、储蓄型和投资型三种不同保险类型,并结合保险合同主体的不同构成、是否产生保险金、保费的不同来源、保险期间是否已完全经过等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具体存在哪些保险权益可供分割、如何予以分割以及如何给付经济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 保险权益分割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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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财产给与的定性及处理 被引量:1
13
作者 叶名怡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8-39,共12页
恋爱期间财产给与至少可分为四种类型:彩礼、普通赠与、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以及基于亲密关系之特殊赠与。对于第四种,附解除条件说存在条件过于拟制、条件不适格、恶意促成规则难以适用以及法律效果过于刚性等弊病。在解释论上可通过... 恋爱期间财产给与至少可分为四种类型:彩礼、普通赠与、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以及基于亲密关系之特殊赠与。对于第四种,附解除条件说存在条件过于拟制、条件不适格、恶意促成规则难以适用以及法律效果过于刚性等弊病。在解释论上可通过弹性化其返还后果对其加以改造。在立法论上可借鉴德国无名给与理论,构建我国家事法上基于亲密关系之特殊赠与制度。《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正式引入“基于婚姻赠与房产”之规则,宜进一步引入“基于亲密关系赠与房产”乃至“基于亲密关系之大额财产特殊赠与”规则。恋爱期间所赠大额财产的返还,应秉持比例原则,返还与否以及返还比例主要取决于恋情时长,并考虑分手原因、双方过错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恋爱关系 财产给与 附条件赠与 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 基于亲密关系之赠 与特殊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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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平台治理规则体系的构建
14
作者 唐惠敏 范和生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82-90,共9页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迫切要求构建互联网平台治理规则体系。互联网平台治理规则体系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平台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共治和利益均衡基础上,以保障个人信息权益、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为根本目标,经由技术创...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迫切要求构建互联网平台治理规则体系。互联网平台治理规则体系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平台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共治和利益均衡基础上,以保障个人信息权益、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为根本目标,经由技术创新推动形成法治、自治和德治有机融合的治理格局。现阶段,平台治理规则体系构建的核心议题是破除信息开放的孤岛、阶层区隔的鸿沟以及产权模糊的争议等现实障碍。需要通过立法设计,筑牢平台治理规则体系的基础性力量;通过监管分层,厘清平台治理规则体系的主体性责任;通过价值共创,厚植平台治理规则体系的发展性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治理 规则体系 虚拟财产 监管分层 价值共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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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态”与“非物质”:对文化遗产保护整体性的认知 被引量:1
15
作者 杜晓帆 全轶先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CSSCI 2024年第1期102-105,共4页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也是在这一时期,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提出了“活态遗产”的理念,并率先开展讨论与探索。从“活态”与“非物质”的角度,二者同样关注到与遗...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也是在这一时期,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提出了“活态遗产”的理念,并率先开展讨论与探索。从“活态”与“非物质”的角度,二者同样关注到与遗产紧密关联的社区、群体甚至个人,也同样重视基于这种关联性所形成的世代相传的特征以及遗产功能、价值的延续和变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文化遗产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活态遗产 文化财产保护 关联性 整体性 修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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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束对财产权范式的贡献及不足——以资源配置效率为视角
16
作者 付翠英 谭雯玲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0-78,共9页
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新型资源被纳入财产的范畴。受制于“物债二分”与“物权法定”思维,传统财产权范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区别于传统财产权范式,权利束在整合霍菲尔德权利概念与科斯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将财产拟制为法律关系的集合... 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新型资源被纳入财产的范畴。受制于“物债二分”与“物权法定”思维,传统财产权范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区别于传统财产权范式,权利束在整合霍菲尔德权利概念与科斯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将财产拟制为法律关系的集合,且允许有关主体根据案件情况重新排列每束权利的顺位。通过个案决策,权利束能够更灵活地分配财产权益,但权利束也存在“增加交易成本”“打击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等弊端。借助类型化的分析,权利束与传统财产权范式在不同类型财产的资源配置中呈现出差异化的优势与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 权利束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 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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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数据信托的生成逻辑、困境检视及优化路径
17
作者 曹泮天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13-130,共18页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新经济形态,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数据信托并非个人信息保护或数据安全保障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种新型的数据财产管理机制,其对于破除数据要素流通障碍、促进数据价值创造、推动数据...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新经济形态,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数据信托并非个人信息保护或数据安全保障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种新型的数据财产管理机制,其对于破除数据要素流通障碍、促进数据价值创造、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内在的生成逻辑。我国的数据信托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功能定位模糊、信托财产法律属性不明、信托当事人确定困难等诸多困境,严重制约了数据信托的探索和发展。应立足于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实践需要和现行信托法律制度,秉持以数据财产转移为基础的数据财产管理之功能定位,明确数据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厘清数据信托当事人,构建中国式数据信托法律制度,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托 财产管理 数据财产权 信托当事人 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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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执行的构造解析
18
作者 马登科 张翼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117-132,共16页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实质是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博弈后的立法选择。债权人得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并非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程序正当的逻辑起点在于股东认缴出资之公司责任财产属性。不应扩大解释《变更追加规定...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实质是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博弈后的立法选择。债权人得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并非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程序正当的逻辑起点在于股东认缴出资之公司责任财产属性。不应扩大解释《变更追加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涵摄范围,未届期股东仅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承担未出资本金范围内的出资责任。未经程序确权,债权人变更追加未届期股东为被执行人之穿透式执行力扩张有悖程序法理。加速到期之诉虽可填补执行名义缺位的纰漏,实现程序勾连,但其程序法价值主要在于补足债权执行的程序要件。对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的执行应当回归债权执行的基本定位,在债权执行构造内,实现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以体现程序殊相。未来亟待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明晰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适用细则,厘清对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执行的程序脉络,提供程序保障规范,实现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关系的妥适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 责任财产 债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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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视角
19
作者 姜春兰 武丽君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5-97,共13页
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时代财产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新时代法治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虚拟财产并非仅存在于《民法典》中,而是具有很强的宪法属性,对于保障财产权人的人格利益、丰富宪法财产权的客体范畴、划定公民财产权与国家权力的... 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时代财产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新时代法治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虚拟财产并非仅存在于《民法典》中,而是具有很强的宪法属性,对于保障财产权人的人格利益、丰富宪法财产权的客体范畴、划定公民财产权与国家权力的边界以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民法典》第127条进行梳理,我们发现当前《民法典》至少存在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模糊、对失衡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视不足、对国家介入行为的规制不足、对司法审判的规范指引笼统等缺憾,并直接影响了虚拟财产权主体的权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虚拟财产保障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同质性,二者都是促进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事实证明,仅仅依靠私法体系并不足以保障公民的虚拟财产权,《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理应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予以积极回应,并明确国家对于虚拟财产权保障负有法律边界以及国家保护义务,从而有效指引国家司法审判,将虚拟财产权保障纳入法治轨道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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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物关系的再认知:基于债的财产化和并立化的内在视角
20
作者 龙卫球 何傲翾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0-176,共17页
债物二分体例是民法自古典走向近现代之际所确立的财产法基础性结构,意涵丰富。长期以来受形式民法认识论视线遮蔽,学界过多地关注二者区分的特点,从而忽视现代民法债物二分是以债的财产化以及并立化作为前提的实质意义。仅仅立足债物... 债物二分体例是民法自古典走向近现代之际所确立的财产法基础性结构,意涵丰富。长期以来受形式民法认识论视线遮蔽,学界过多地关注二者区分的特点,从而忽视现代民法债物二分是以债的财产化以及并立化作为前提的实质意义。仅仅立足债物区分视角,对债物二分体例所具有的实际机理和价值功能的理解难免偏颇。债的财产化以及由此而起的债物并立,是近代以后民法财产权制度的一次突变,是对于历史上此前以债的工具化为特点的物权中心体系的重要超越和创制,具有支持和保障当时出现的渐近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现代民法通过债的财产化、债物并立化,使债的交易形式的开放设计与物权类型的定限设计成为同等重要的对应设计,甚至逐渐重心偏移向前者,形成一种具有奇特双向作用的整体协同关系。一方面通过物权,从特定资源配置观的角度设定自身基本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又通过债的设计,支持发达市场经济的运行需求,保障其中体现复杂性、多样性交易的现代经济关系的有效开展。立足这一角度的债物关系认识观,能够弥补限于区分论视角的重大缺漏。中国《民法典》的财产权体系,一方面继受了现代民法的债物二分,但另一方面又并不是简单地继受上述结构,而是在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理念下,从中国国情实际和时代性需求出发,在以债物结构为重点的基础上,做出了重要的创新和发展,展示出一种立足于中国特色政经体制、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财产权体系再现代化的模式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物二分 债的财产化 债物并立 财产权体系 再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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