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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与出路——由“邯郸13岁男孩被害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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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敏 时雪涵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37-251,共15页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3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舆论焦点从传统的“未龄不责”,逐渐转向了“低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等问题。对舆论意见体现出的在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3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舆论焦点从传统的“未龄不责”,逐渐转向了“低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等问题。对舆论意见体现出的在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存在的价值冲突,需要在理论层面进行深入探讨,也需要考虑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在理论层面,首先,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一种对身份的法律拟制,必然引发同一性和差异性的矛盾;其次,公众对于“未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源于报应心理。然而,报应主义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此外,网络舆论导向的修法可能会引发刑法谦抑性危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维持刑罚量配置的均衡,以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即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面临的难题。在我国历史上,“恤幼”思想源远流长,影响着我国古代的立法,即使在重刑时代,其也优先于报应主义的思想。在制度设计上,从汉代开始,我国古代传统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体现出了相对弹性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拟制的缺陷。此外,自唐代起开始适用的“列举罪名+划定法定刑”罪行分级模式具有体系化和精确化的优势,也能够为最低刑龄制度的完善方向提供参考。从实践层面看,构建最低刑龄制度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需要从过于刚性的“唯年龄论”转变为更加相对弹性的立法模式,以弥补法律拟制所导致的立法空缺。第二,现在立法中存在对相似案件处罚不均衡的情况,对此,应当缩小因年龄差异而导致的处罚差距,尽可能确保罪罚均衡。同时,还应当坚定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场,放宽对未成年人减刑的限制,进一步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与刑法形成良好的衔接。第三,采用系统化的罪行分级方式,以法定最高刑为罪行分级的界限标准,建立更为严密的法网,防止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 分级处遇制度 弹性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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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理论表述和司法展开 被引量:1
2
作者 孙道萃 《法治社会》 2024年第2期62-75,共14页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这是阐明实体内涵与设计程序应坚守的立法原意。在刑法解释限度上,一般应遵从具体罪名的限制解释而非具体行为的扩张解释;“致人死亡”属于提示性规定,强调是最严重的罪行,“以特别残忍手...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这是阐明实体内涵与设计程序应坚守的立法原意。在刑法解释限度上,一般应遵从具体罪名的限制解释而非具体行为的扩张解释;“致人死亡”属于提示性规定,强调是最严重的罪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亦是提示性的处罚规定,与前者具有同质性;“情节恶劣”不是具体标准而是整体标准,亦非对犯罪构成的“再强化”,应综合性、类型化地归结“情节恶劣”的判断与识别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设定了特别的核准追诉程序,应当配备前置的侦查程序以及移送程序,检察机关在逐级报请程序内宜采取形式审查,并辅以“申请式”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程序。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的相对封闭性与书面化等,应当设置“诉讼化”的听证程序,强化以“复核”为核心的救济程序,确保程序分流的正当与合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十七条第三款 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 实体适用 正当程序 刑事责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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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规范适用
3
作者 刘宪权 高小祐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2期26-36,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附条件地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3款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类案中对情节恶劣的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综合评价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仅是程序条件,是否负刑事责任仍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核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附条件地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3款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类案中对情节恶劣的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综合评价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仅是程序条件,是否负刑事责任仍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核准追诉应当以不核准为原则,以核准为例外,具体应当重点考察除前几项条件以外的能够不核准的事由。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被核准追诉的被告人裁判时,应当同时适用《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刑法的公平正义并不全部体现于对犯罪人的惩罚与保护,也有部分体现于安抚被害人的情绪,需要构建更加全面的被害人安抚制度。未成年人司法应避免被情绪干扰,以确保实质正义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 情节恶劣 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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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建构
4
作者 闫召华 赵俊禹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5-23,共9页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社会突出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现状仍无法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超前化特点相适应,更加凸显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僵硬化特点。英美法系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解决此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社会突出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现状仍无法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超前化特点相适应,更加凸显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僵硬化特点。英美法系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解决此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立足中国实际,在论证引入该规则之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从适用范围、“恶意”认定、惩罚机制及制度体系衔接等方面入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期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治理之难题,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补足龄”规则 低龄未成 刑事责任年 本土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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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模式下触罪未成年人法律规制的空间与局限 被引量:2
5
作者 苏明月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1-175,共15页
触罪未成年人是指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司法管辖的未成年人。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对越轨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制体系具有刑事司法与行政二元规制的特点,修法进一步加强了二元模式的构建。《... 触罪未成年人是指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司法管辖的未成年人。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对越轨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制体系具有刑事司法与行政二元规制的特点,修法进一步加强了二元模式的构建。《刑法修正案(十一)》限定性地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将触罪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管辖的核准追诉权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明确了触罪行为的定义,填补了修法前对触罪行为在立法规制上的不足,但新设的专门矫治教育仍延续行政干预的模式,未能实现司法化。修法后发生的案例使人们再次反思对触罪未成年人法律规制的整体制度设计问题。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使得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刑事司法管辖的分水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一旦有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仍会不停追问刑事司法制度的效能。对修法前后立法样态、司法困境与社会现实的观察与反思,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构建触罪未成年人法律规制体系,力求实现公平与效率、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防卫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触罪行为 刑事责任年 专门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 二元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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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1
6
作者 彭文华 黄清秀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2期13-25,共13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既包括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犯其他罪时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常规手段之外的,能够额外增加被害人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明显违背人...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既包括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犯其他罪时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常规手段之外的,能够额外增加被害人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明显违背人伦道德与善良风俗使社会一般公众难以忍受的伤害行为。作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情节恶劣”在性质上属于立法拟制的客观处罚条件,可以是事中情节,也可以是事前或事后的情节,但不包括过往违反学校纪律或法律法规的偏差行为或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根据责任事由或者综合评价各类量刑情节,可以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较轻的法定刑幅度。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量刑,应当着重分析各低龄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以及所起的作用,结合各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做到区别对待以实现量刑个别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 犯罪行为 特别残忍手段 情节恶劣 刑事责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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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把握 被引量:1
7
作者 刘奇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年第3期57-62,47,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是对恶性犯罪低龄化问题治理的积极回应,是责任主义的一种体现,而非对欧美法系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改造。在对行为要件的把握上,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是对恶性犯罪低龄化问题治理的积极回应,是责任主义的一种体现,而非对欧美法系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改造。在对行为要件的把握上,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理解为罪名更符合我国的少年司法政策。为避免刑法适用在个案适用中出现不平衡现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包含拟制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同时,对结果要件、情节要件、程序要件等应尽可能统一考察认定标准和程序,最大限度避免在司法适用中的随意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 责任主义 司法适用 认定标准 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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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思考
8
作者 刘雅 《区域治理》 2024年第18期0028-0030,共3页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犯罪总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犯罪年龄越来越趋于低龄化,犯罪手段的凶残性和暴力性愈发明显。与之对应的是,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过于刚性的规定和缺陷,使得刑法在预防和惩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陷...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犯罪总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犯罪年龄越来越趋于低龄化,犯罪手段的凶残性和暴力性愈发明显。与之对应的是,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过于刚性的规定和缺陷,使得刑法在预防和惩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陷入困境,这引起了公众的不满,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弥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才能回应时代需要,为刑法在低龄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平衡法益,弘扬社会正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补足龄规则 刑事责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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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本土化规范
9
作者 黄凌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23-128,共6页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致力于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一大措施,经过长期的法律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被多数国家借鉴。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个别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一方面...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致力于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一大措施,经过长期的法律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被多数国家借鉴。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个别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一方面回应了犯罪低龄化的争议,另一方面是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融合的实践结果,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实现该制度的本土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补足龄制度 最低刑事责任年 本土化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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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10
作者 王文龙 廖斌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90-96,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条款,即在满足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核准追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此条款既符合当前国内的现实需要,又顺应国际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发展趋势。在适用该条款时,应当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条款,即在满足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核准追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此条款既符合当前国内的现实需要,又顺应国际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发展趋势。在适用该条款时,应当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理解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未遂、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和转化型故意伤害罪。适用该条款还应严格审查限制条件,包括“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标准。在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中,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权利应同样受到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 犯罪行为 限制条件 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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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难题的经验借鉴与现实思考
11
作者 廖源林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3-70,共8页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较为突出,处理临界未成年人犯罪的难题再次引起广泛讨论。立法者应在确保刑法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实际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无论是古代中国还是海洋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弹性立法的方...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较为突出,处理临界未成年人犯罪的难题再次引起广泛讨论。立法者应在确保刑法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实际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无论是古代中国还是海洋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弹性立法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规定。《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第三款体现了弹性立法的精神。然而,该条款中部分要素的具体含义缺乏权威解释,导致其关系模糊不清,法律理解的成本过高。需要明确的是,“情节恶劣”包括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层面,必须将其置于“致人死亡”“致人严重残疾”两种不同语境下分别进行理解。同时,伴随着法治教育的纵深推进,强奸罪、抢劫罪可参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增设弹性空间。此外,我国一直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政策,必须从刑法角度对其进行理解,综合考虑现实侵害和预防成本,轻重有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 弹性立法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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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低龄化背景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路径探析
12
作者 陈家琦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4-29,共6页
针对现实社会中的低龄作案者,刑法修正案(十一)给了一定的处置思路,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在理论上仍存在一定争议。尽管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但仍存在低龄作案者法律责任的缺位问题。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要主动参与、积极处置、有所作为,建立和... 针对现实社会中的低龄作案者,刑法修正案(十一)给了一定的处置思路,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在理论上仍存在一定争议。尽管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但仍存在低龄作案者法律责任的缺位问题。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要主动参与、积极处置、有所作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同时在犯罪低龄化防治与惩戒工作中,比起以刑事手段教育、惩治青少年犯罪,完善专门教育制度更值得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 低龄犯罪 防治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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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根据论视域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解与司法适用
13
作者 舒婷 《少年儿童研究》 2024年第5期80-87,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根据面临诸多争议。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均不宜单独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根据。并合论将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加以扬弃与整合,可以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提供正当性。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根据面临诸多争议。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均不宜单独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根据。并合论将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加以扬弃与整合,可以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提供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应以报应刑论统摄目的刑论,在求刑阶段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这一要件从实质层面进行把握;在量刑阶段分别基于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确定刑罚的上限与下限;在行刑阶段重点考虑对低龄未成年犯的特殊预防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降低刑事责任年 低龄未成 刑罚根据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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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为视角
14
作者 臧冬斌 韩晓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86-95,共10页
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与恶性化趋势逐渐加剧。《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模式因条件严苛和规定僵化等缺陷,无法回应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殊性与差异化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打破僵化年龄制度束... 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与恶性化趋势逐渐加剧。《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模式因条件严苛和规定僵化等缺陷,无法回应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殊性与差异化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打破僵化年龄制度束缚和遏制犯罪低龄化具有积极作用。为了应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建议推进“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适用,明确规则适用标准范围与证明程序,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在打击犯罪低龄化现象的同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补足 未成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 检察听证 专门矫治教育 强制亲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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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15
作者 林仕敏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年第3期63-69,共7页
近年来频发的低龄未成年恶性案件将未成年犯罪再一次推上风口浪尖,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所构建“年龄+实体罪行+程序形式”的模式,体现惩治触罪低龄未成年恶性犯罪与审慎追诉保护未成年之内涵。对于核准追... 近年来频发的低龄未成年恶性案件将未成年犯罪再一次推上风口浪尖,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所构建“年龄+实体罪行+程序形式”的模式,体现惩治触罪低龄未成年恶性犯罪与审慎追诉保护未成年之内涵。对于核准追诉相关实体与程序要件的理解适用难题需要结合司法实际,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整体上进行把握理解。实体要件上采用“罪名+罪行”路径理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射程;探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与罪名要件的排列组合及其因果关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理解“情节恶劣”积极因素与阻却消极因素。程序要件上探讨核准追诉的内涵、核准期间对未成年处置、未成年权利保障。贯彻落实对未成年教育惩戒为主原则,力求对低龄未成年犯罪的正确处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 核准追诉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事责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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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价值与本土化适用
16
作者 尹泠然 李淞颖 《人民法治》 2024年第8期70-75,共6页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且未成年人犯罪愈发呈现低龄化的特点。与此同时,各地陆续曝光的低龄未成年人特别是刑事责任年龄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呈增多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极端化、暴力化也趋于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且未成年人犯罪愈发呈现低龄化的特点。与此同时,各地陆续曝光的低龄未成年人特别是刑事责任年龄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呈增多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极端化、暴力化也趋于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 恶性案件 未成人犯罪 暴力化 本土化适用 低龄化 极端化 恶意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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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适用研究
17
作者 张乐缘 《争议解决》 2024年第8期209-215,共7页
针对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低龄化趋势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僵硬化造成的困境,《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个别刑责年龄条款,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吸收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内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适用可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调整... 针对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低龄化趋势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僵硬化造成的困境,《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个别刑责年龄条款,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吸收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内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适用可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提供实践依据。通过梳理、分析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理论沿革、核心内涵,对个别刑责年龄条款中罪行的适用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及主观恶意的证明提供更好的解释与适用。In response to the underage trend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and the difficulties caused by the rigid divis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the 11th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has added individual provisions on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hich to some extent draws on and absorbs the content of the rule of malice supplies the age. The localized application of the rule of malice supplies the age can provide a practical basis for China to adjust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y reviewing and analyzing the theoretical evolution and core connotations of the rule of malice supplies the age, we aim to provide a better explan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rimes, determination of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and proof of subjective malice in the individual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provision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 恶意补足龄规则 未成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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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对路径——以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切入点
18
作者 蔡中天 《争议解决》 2024年第10期187-194,共8页
近年来,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民众支持报应主义的观念背后是源于未成年被害人法律角度的缺失以及民众内心的安全需求需要刑法保障,修法背后也要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对于最低刑事年龄争论不休的各种观... 近年来,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民众支持报应主义的观念背后是源于未成年被害人法律角度的缺失以及民众内心的安全需求需要刑法保障,修法背后也要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对于最低刑事年龄争论不休的各种观点,可以从理论层面进行梳理,不同理论的发展变迁,从最早报应主义的同态复仇,刑事古典法学派认为犯罪人是由自由意志决定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几乎一致对待。到后来的矫正主义,实证法学派认为犯罪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都有其原因,对低龄未成年犯应采取以教育手段代替刑事处罚,将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相区别,再到近代的保护–惩罚二元论,对于未成年人应当是保护和惩罚并重,被害人理论的发展引发了对“犯罪行为中心主义”的思考。为了应对低龄未成年人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首先还是应当坚持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仅是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也要对其进行平等地保护,避免二次伤害。其次建立相对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规则”,由最高检察院根据个案核准是否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来裁判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人是否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In recent years, a number of violent crimes committed by young minors have attracted strong attention from public opinion. The people’s support for the concept of retributivism is due to the lack of legal perspective of juvenile victims and the people’s inner security needs need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and the modesty of criminal law should be ensured behind the revision of the law. Various views on the minimum criminal age can be sorted out from the theoretical level.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of different theories, from the homomorphic revenge of the earliest retributionist, the 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al law believes that criminals decide whether to commit crimes by free will, and juvenile offenders and adult offenders are treated almost the same. In the later correctionalism, the positivist school of the law believed that crime, like other natural phenomena, had its own causes, that juvenile offenders should be replaced with criminal punishment by educational means, and that juvenile offenders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from adult offenders. In the modern protection-punishment dualism, both protection and punishment should be placed on minors. The development of victim theory has triggered the thinking of “crime behavior centralism”.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that young minors do not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ecause they have not reached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irst of all,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special protection of minors, not only to protect minor victims, but also to provide equal protection for minor victims to avoid secondary injuries. Secondly, a relatively certain age system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an be established, which can draw on the “malicious age supplement rule” of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The Supreme Procuratorate can approve whether to initiate a lawsuit on a case-by-case basis, and the People’s Court can judge whether a criminal who has not reached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has the 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人犯罪 最低刑事责任年 恶意补足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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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问题研究
19
作者 程白露 张宇轩 《法治与社会》 2024年第10期71-71,共1页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发,社会各界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刑法》新增第17条第3款:“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发,社会各界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刑法》新增第17条第3款:“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从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核准追诉的权力被赋予给最高人民检察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 故意伤害罪 情节恶劣 刑法修正案 未成人案件 核准追诉 故意杀人 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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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联性研究 被引量:9
20
作者 王震 沙云飞 顾静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152-160,共9页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是划定老年犯罪人年龄界限的基础,这种选择和传统、人口状况以及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而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问题,不仅仅是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需要,也是刑事政策以及社会政策等多方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这两者...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是划定老年犯罪人年龄界限的基础,这种选择和传统、人口状况以及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而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问题,不仅仅是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需要,也是刑事政策以及社会政策等多方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要达到最好的契合,一方面应考虑老年人的自身状况,另一方面应考量刑事法律的社会效果,以确定相对理想的刑事责任年龄上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犯罪 概念 刑事责任年 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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