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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保险法》第34条
1
作者
魏文博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年第2期91-93,共3页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普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赋予了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程度的权利。本文从该条文的立法背景、与现实存在的冲突以及通过对国内外的比较分析得出:保险标的的转让并非一定引起保险风险的增加,因...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普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赋予了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程度的权利。本文从该条文的立法背景、与现实存在的冲突以及通过对国内外的比较分析得出:保险标的的转让并非一定引起保险风险的增加,因而一律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对被保险人不公平且程序过于复杂。因此,本文建议34条修改为:"财产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一同转让,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后,文章由保险合同的转让引出对保险单证券化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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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保险
法》第34条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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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现行《保险法》第34条
1
作者
魏文博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年第2期91-93,共3页
文摘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普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赋予了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程度的权利。本文从该条文的立法背景、与现实存在的冲突以及通过对国内外的比较分析得出:保险标的的转让并非一定引起保险风险的增加,因而一律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对被保险人不公平且程序过于复杂。因此,本文建议34条修改为:"财产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一同转让,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后,文章由保险合同的转让引出对保险单证券化的预测。
关键词
《
保险
法》第34条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
标的
Keywords
Article 34 of Insurance Law
the transfer of the objects of property insurance contract
the objects of insurance contract
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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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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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现行《保险法》第34条
魏文博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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