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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夫妻共有不动产项下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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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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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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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2期47-5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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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于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广泛适用,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在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因此,出现了隐名的共有人。由于《婚姻法》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不够明确,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为了解决此困境,一方面,应将日常家事限于为家庭生活需求的事务;另一方面,有必要在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增加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备案制度,以解决隐名共有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的失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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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隐名共有
日常家事
财产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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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ormant joint ownership
daily household matters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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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99.233.1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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