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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数据财产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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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傲 柯晨亮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9-67,200,201,共11页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因其价值客观被视作一种财产,由于不同数据主体对于数据财产的利益平衡需求的客观存在,因此数据财产化制度的构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已存在数据财产化的立法、司法和政策基础。数据共享行为既是数据财产化的“因...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因其价值客观被视作一种财产,由于不同数据主体对于数据财产的利益平衡需求的客观存在,因此数据财产化制度的构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已存在数据财产化的立法、司法和政策基础。数据共享行为既是数据财产化的“因”,也是数据财产化的“果”。我国数据财产化应采取数据人格权与财产权并行保护的基本立法模式,但是政府数据及敏感的企业数据应适用数据“控制论”模式规制。同时,针对个人用户与企业间的数据共享问题,建议采取事前数据财产权交易模式解决;针对企业间数据共享问题,建议立法时应从实践案例出发,自下而上地进行数据类型化、场景化立法,对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具体内容进行确权与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化 数据共享 数据保护 个人用户 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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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物关系的再认知:基于债的财产化和并立化的内在视角
2
作者 龙卫球 何傲翾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0-176,共17页
债物二分体例是民法自古典走向近现代之际所确立的财产法基础性结构,意涵丰富。长期以来受形式民法认识论视线遮蔽,学界过多地关注二者区分的特点,从而忽视现代民法债物二分是以债的财产化以及并立化作为前提的实质意义。仅仅立足债物... 债物二分体例是民法自古典走向近现代之际所确立的财产法基础性结构,意涵丰富。长期以来受形式民法认识论视线遮蔽,学界过多地关注二者区分的特点,从而忽视现代民法债物二分是以债的财产化以及并立化作为前提的实质意义。仅仅立足债物区分视角,对债物二分体例所具有的实际机理和价值功能的理解难免偏颇。债的财产化以及由此而起的债物并立,是近代以后民法财产权制度的一次突变,是对于历史上此前以债的工具化为特点的物权中心体系的重要超越和创制,具有支持和保障当时出现的渐近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现代民法通过债的财产化、债物并立化,使债的交易形式的开放设计与物权类型的定限设计成为同等重要的对应设计,甚至逐渐重心偏移向前者,形成一种具有奇特双向作用的整体协同关系。一方面通过物权,从特定资源配置观的角度设定自身基本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又通过债的设计,支持发达市场经济的运行需求,保障其中体现复杂性、多样性交易的现代经济关系的有效开展。立足这一角度的债物关系认识观,能够弥补限于区分论视角的重大缺漏。中国《民法典》的财产权体系,一方面继受了现代民法的债物二分,但另一方面又并不是简单地继受上述结构,而是在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理念下,从中国国情实际和时代性需求出发,在以债物结构为重点的基础上,做出了重要的创新和发展,展示出一种立足于中国特色政经体制、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财产权体系再现代化的模式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物二分 债的财产化 债物并立 财产权体系 再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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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标识保护中“过度财产化”现象的“原则”治理模式
3
作者 孙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84-192,共9页
近年来,包括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识保护中出现了“过度财产化”现象,对一些本不属于合法利益的范畴以“利益”之名给予保护,对一些本应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保护的合法利益采取设定或推定绝对权的方式予以救济,民事主体所能主张的财产范围形成... 近年来,包括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识保护中出现了“过度财产化”现象,对一些本不属于合法利益的范畴以“利益”之名给予保护,对一些本应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保护的合法利益采取设定或推定绝对权的方式予以救济,民事主体所能主张的财产范围形成了超越成文法规范或违背基本法理逻辑的扩张。“过度财产化”现象的化解存在多种路径,考虑到我国修法进程较慢的传统与现状,除妥当解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有基本原则条款外,依据上位法《民法典》中基本原则条款实施弹性调整,也是一种妥当、务实的治理模式。商业标识保护中“过度财产化”现象的“原则”治理模式,需要在绝对权法定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共同作用下,完成商业标识之上“权利和利益”的区分保护,推进商业标识保护的中国式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标识 商标 过度财产化 法益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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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财产化的反思——寻求体育赛事传播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被引量:3
4
作者 张惠彬 刘诗蕾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7-48,共12页
体育赛事财产化是保护体育赛事相关权利的前提。体育赛事在诞生之初为公共性娱乐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其观赏价值被包装为一种商品,观众欣赏体育赛事必须支付对价,由此开启了体育赛事的财产化进程。现场体育赛事的... 体育赛事财产化是保护体育赛事相关权利的前提。体育赛事在诞生之初为公共性娱乐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其观赏价值被包装为一种商品,观众欣赏体育赛事必须支付对价,由此开启了体育赛事的财产化进程。现场体育赛事的观赏价值可以通过场所权进行保护,但随着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的出现,体育赛事的观赏价值从普通法上的“准财产”逐渐发展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其对应的权利范围也大幅扩张。同时,体育赛事权利也面临无序扩张的风险,其公共性正在消亡。反思体育赛事财产化的必然性及扩张趋势,我国一方面要厘定体育赛事权利人的“权利清单”,依法保护体育赛事的财产价值,另一方面要创设体育赛事财产权的“负面清单”,保障公众合理使用体育赛事内容的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 财产化 垄断 权利清单 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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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人格权财产化利用研究
5
作者 赵一萌 于庆生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1期68-76,共9页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人格权的财产化利用渐趋成为人格权立法中的重要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数字人格权的利用机理和保护路径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现行《民法典》体系下的人格权并没有实现完整意义上的规定。其根本缺憾在于:缺少从外...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人格权的财产化利用渐趋成为人格权立法中的重要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数字人格权的利用机理和保护路径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现行《民法典》体系下的人格权并没有实现完整意义上的规定。其根本缺憾在于:缺少从外部视角去探索人格权的全部内涵。具体体现为:人格权立法定位不准确、人格利益数字属性受限、权利保护层次单薄。究其根源,在于尚未厘清人格层次的逻辑性,视野局限于人格的身份利益,使得权益开放性的另一面———财产利益无法得到法律关照。同时需要关注,在人们的身份、行为、关系通过数据进行具象展现的时代,数字素养是人格所需的必备素养,在关照人格权的财产利益时,应重视其数字属性。厘清数字人格权的内生逻辑还需做到:法理观念上补阙人格的逻辑层次,规范适用上软化人格权的专属性,制度构造上型塑多重权利保护标准,方可从本源上划清数字人格权中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边界,从而使民事主体享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完整人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格权 财产化利用 立法定位 道德基础 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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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的刑事司法保护研究——以财产化保护为着力点
6
作者 王一冰 《江汉学术》 2023年第6期20-29,共10页
司法实践中数据资产的财产化未得到充分重视,如何在现有刑法框架内对数据资产进行有效的财产化保护是当务之急。这里的数据资产是从狭义上理解的数据资产,即大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能以数字形式拥有或控制的、经数据处理后能进行货币... 司法实践中数据资产的财产化未得到充分重视,如何在现有刑法框架内对数据资产进行有效的财产化保护是当务之急。这里的数据资产是从狭义上理解的数据资产,即大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能以数字形式拥有或控制的、经数据处理后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大数据资源。资源化、资产化和商品化是数据资产形成和价值发挥的三大环节。在资源化环节,根据“权利束”理论,需要数据收集者在收集个人数据时,充分尊重数据生产者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合法行使。在资产化环节,数据资产可以同时采取物权保护路径,能够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在商品化环节,刑法充分保护数据交易市场的信用具有必要性。据此,数据资产的刑事司法保护应当注重推进数据资源化环节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运行,解决资产化环节财产犯罪的构件问题,惩戒商品化环节交易相关方的失信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财产化 刑事司法保护 权利束 市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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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与构建 被引量:101
7
作者 冯晓青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81-97,共17页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并具有重要的财产性利益。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符合知识产权法保护条件的数据可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不具备知识产权客体条件的数据,在存在值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利益或...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并具有重要的财产性利益。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符合知识产权法保护条件的数据可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不具备知识产权客体条件的数据,在存在值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利益或竞争性利益时,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的专门立法也是数据法体系构建的重要走向。关于数据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保护模式的认识差异,不应影响其财产化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财产化 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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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17
8
作者 洪海林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18-125,共8页
从事实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之财产化发展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中的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从理论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之财产化发展亦具备相当坚实的法理基础。个人信息财产化之发展与传统民法人格利益之维护并不矛盾。通过恰当的法律制度设计,并赋... 从事实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之财产化发展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中的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从理论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之财产化发展亦具备相当坚实的法理基础。个人信息财产化之发展与传统民法人格利益之维护并不矛盾。通过恰当的法律制度设计,并赋予信息主体信息自决权、信息再转让限制权、撤销权、变更权以及匿名权,可以较好地平衡个人信息人格保护与个人信息自由流通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财产化 信息流通 人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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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财产化批判与超越 被引量:7
9
作者 何炼红 《时代法学》 2005年第5期48-54,共7页
知识产权财产化的误区在于视知识产权为一种绝对的财产权。事实上,知识产权语境下不存在公地悲剧,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亦不能证明知识产权正外部性内在化的正当性,我们根据搭便车来思考知识产权是错误的。然而,经济学理论也无法告诉我们... 知识产权财产化的误区在于视知识产权为一种绝对的财产权。事实上,知识产权语境下不存在公地悲剧,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亦不能证明知识产权正外部性内在化的正当性,我们根据搭便车来思考知识产权是错误的。然而,经济学理论也无法告诉我们,如何在私人产权和公共领域之间划定一条正确的界限。知识产权的最佳保护范围,应根据具体产业中创新的种类、本质和市场环境的不同而变化。Copyleft规则即为超越知识产权财产化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范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财产化 搭便车 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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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统一解释的初步思考 被引量:4
10
作者 姜福晓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109-112,共4页
传统民法理论在民事权利属性上坚持严格的人物二分法。随着社会发展,人格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界限开始逐渐模糊,出现了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现象。但关于这一现象至今尚无一以贯之的理论解释。在对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两种现... 传统民法理论在民事权利属性上坚持严格的人物二分法。随着社会发展,人格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界限开始逐渐模糊,出现了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现象。但关于这一现象至今尚无一以贯之的理论解释。在对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两种现象的观察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民事权利二元性"概念,认为不论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都兼具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二元结构。这一概念可以打破人格权非财产性和财产权非人格性的理论桎梏,为人格权的财产性救济以及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救济提供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财产化 财产权人格 民事权利二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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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收入财产化的税制改革探析
11
作者 邹颖璐 李盛祥 《铜陵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32-34,共3页
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提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文章以"收入财产化"为切入点,阐述了收入财产化的途径,分析了我国现行税制政策对居民"收入财产化"的影... 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提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文章以"收入财产化"为切入点,阐述了收入财产化的途径,分析了我国现行税制政策对居民"收入财产化"的影响,并提出促进我国居民收入的财产化的税制改革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性收入 收入财产化 投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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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财产化、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
12
作者 郭雪军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12期151-153,共3页
知识产权的财产化运动从美国兴起,其理论上的正当性是从洛克的自然权利论中汲取了营养,TRIPS为知识产权财产化的实现提供了最方便快捷的列车。TRIPS对我国的经济与科技腾飞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险,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应该主动参与,将TRIP... 知识产权的财产化运动从美国兴起,其理论上的正当性是从洛克的自然权利论中汲取了营养,TRIPS为知识产权财产化的实现提供了最方便快捷的列车。TRIPS对我国的经济与科技腾飞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险,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应该主动参与,将TRIPS改造为公平分享知识收益、共同促进知识进步的新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财产化 自然权利论 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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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财产化的符号学评析
13
作者 李士林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60-64,共5页
由信息论到财产权的转换凸显商标权的财产化扩张,相应的理论诉求也突破了传统的区分、近似和混淆等理论,而扩张为淡化理论、单独转让和符号占有。理据的转换是否与商标功能相适应,促进抑或削弱了商标法的旨意,争议颇多,符号学的分析提... 由信息论到财产权的转换凸显商标权的财产化扩张,相应的理论诉求也突破了传统的区分、近似和混淆等理论,而扩张为淡化理论、单独转让和符号占有。理据的转换是否与商标功能相适应,促进抑或削弱了商标法的旨意,争议颇多,符号学的分析提供了更精确的理解。淡化理论加深了驰名商标财产化,单独转让和符号占有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符型的财产化,对商标的符号结构有所背离,但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这是商品极端化的产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财产化 理论 单独转让 符号占有 符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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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品财产化问题研究
14
作者 孙曼曼 《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22期4-9,共6页
财产化形成财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知识产品形成知识财产,外部条件是法律赋予排他使用性,内部条件是当事人积极生成。文章进一步探析了专利化,商业秘密化,专利、商业秘密化中的具体选择规则、生成时间点以及固有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 知识产品 财产化 选择规则 生成时间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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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财产化:农地资源配置的困境与突破——基于国有农场“两田制”的考察 被引量:10
15
作者 贺苏园 桂华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6期127-132,共6页
土地兼具财产价值和生产功能的双重属性。税费改革以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财产化,造成大量的土地无效占有行为,降低土地利用效率并引发社会矛盾。国有农场实施"两田制",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将土地的财产价值从私人手中剥... 土地兼具财产价值和生产功能的双重属性。税费改革以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财产化,造成大量的土地无效占有行为,降低土地利用效率并引发社会矛盾。国有农场实施"两田制",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将土地的财产价值从私人手中剥离,恢复土地的生产资料属性,适应了城乡流动背景下的资源配置要求。两类制度实践表明,土地使用权去财产化是破解土地资源配置困境的关键。当前推进农地制度改革,除了要做好具体政策设计之外,还要在基本思路层面保持清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制度 财产属性 生产资料 财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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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财产化与农民的“反市场化”——基于珠三角的调查研究 被引量:1
16
作者 邱丽 林辉煌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62-69,共8页
集体土地财产化是指将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给个体的“私人化”分配方式。调研发现,珠三角地区工业化进程中大量集体土地增值收益被分配给私人。在地城镇化的村庄社会消解了农民的城市化成本,村庄集体福利社会的“非市场就业体系”为农... 集体土地财产化是指将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给个体的“私人化”分配方式。调研发现,珠三角地区工业化进程中大量集体土地增值收益被分配给私人。在地城镇化的村庄社会消解了农民的城市化成本,村庄集体福利社会的“非市场就业体系”为农民提供了在村的工作保障,村庄分红与高地租收益构成了大部分农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即农民无需在市场中打拼也能过上体面的城市生活。由此农民普遍呈现出缺乏竞争性的市场精神,缺乏有力的市场行为以及市场能力的“反市场化”精神面向,这是集体土地财产化的结构性后果,即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了过多“去劳动化”的利益给个人,土地利益生产机制与土地利益分配机制不匹配。个体市场能力弱与市场积极性低的“反市场化”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经济低迷、地租收益偏低、村集体福利保障下降的情况下,农民失业将导致社会不稳定。增加国家对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调配,实现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涨价归公”是保障农民社会福利与减少农民“反市场化”的根本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 增值收益分配 财产化 农民与市场 “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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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财产化的逻辑理路与实现进路 被引量:3
17
作者 干可欣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年第2期19-38,共20页
宅基地制度作为独特的权利安排,面临着"制度不完善、权能不完整、改革进程迟滞"的困境。不断挖掘宅基地的财产权能,弱化其居住保障权能乃是本阶段改革的应有之义。困境的根本成因是农村在城镇化初期的辅助地位和"管理者... 宅基地制度作为独特的权利安排,面临着"制度不完善、权能不完整、改革进程迟滞"的困境。不断挖掘宅基地的财产权能,弱化其居住保障权能乃是本阶段改革的应有之义。困境的根本成因是农村在城镇化初期的辅助地位和"管理者偏好"的制度设计模式。在"三权分置"政策的背景下,现有宅基地制度已落后于实践需求,完全限制宅基地对外流转已难迎合农民的真实权利诉求与发展需要,宅基地财产化成为大势所趋。为破解宅基地制度面临的困局,宜从"行动者偏好"出发,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一方面可采取措施适度开展"房地分离"模式下宅基地的抵押、梯度放开宅基地的对外流转以完成"赋权与盘活";另一方面加快宅基地登记确权工作及有偿退出,做好"居住与保障"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财产化 有偿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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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港口岸线民事财产化的法律构造
18
作者 唐莉 滕渝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17年第9期29-31,共3页
我国目前对港口岸线的管理是以"行政许可+无偿使用(或低价使用)"的方式进行,产生不少弊端。其根源在于仅仅将港口岸线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对象,没有将港口岸线作为一项财产权对待。建议参照我国自然资源利用的法律构造,将作为... 我国目前对港口岸线的管理是以"行政许可+无偿使用(或低价使用)"的方式进行,产生不少弊端。其根源在于仅仅将港口岸线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对象,没有将港口岸线作为一项财产权对待。建议参照我国自然资源利用的法律构造,将作为国家主权之一种自然资源的港口岸线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转化为民事权利,并赋予港口岸线以财产权的性质,遵循价值规律,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提高其使用效率,提高资源的配置能力,同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岸线 民事财产化 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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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计算机数据的财产化与刑法保护
19
作者 岳诗童 《电脑乐园》 2018年第4期34-34,共1页
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云计算的发展速度越快,并逐渐变为了网络变革的未来发展方向。 “大数据”是云计算发展 中具备较高关键性的产物之一,对社会生活及生产的影响较大。现行的刑法中,针对大数据保护体系的形成,呈现出的特... 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云计算的发展速度越快,并逐渐变为了网络变革的未来发展方向。 “大数据”是云计算发展 中具备较高关键性的产物之一,对社会生活及生产的影响较大。现行的刑法中,针对大数据保护体系的形成,呈现出的特点也较为显著。 “大数据”的到来,加快了数据的财产化保护形成脚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计算机数据 财产化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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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的国际法理论与欧洲殖民帝国对殖民地的“财产化” 被引量:4
20
作者 万立 《世界历史》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5-39,160,共16页
地理大发现后,“发现论”“无主地论”“无主领土论”和“优先权论”等成为西班牙、葡萄牙和英国等国占取殖民地的国际法理论工具。“发现论”完全否定土著的事实占有,以攫取殖民地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无主地论”也无视土著的事实占有,... 地理大发现后,“发现论”“无主地论”“无主领土论”和“优先权论”等成为西班牙、葡萄牙和英国等国占取殖民地的国际法理论工具。“发现论”完全否定土著的事实占有,以攫取殖民地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无主地论”也无视土著的事实占有,以攫取尚未被“有效占有”的土地;当欧洲殖民帝国面临殖民地日益复杂的情况而无法忽视土著的事实占有后,由“无主地论”衍生出来的“无主领土论”开始承认土著的事实占有,却否定土著法律上的占有,以剥夺土著的财产权;“优先权论”部分承认土著事实上和法律上对土地的占有,但欧洲殖民帝国将自身作为土著土地的唯一受让人。虽然这四种理论开始完全否定,后来部分承认土著对土地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财产权,但都是将殖民地“财产化”,其目的都在于为所谓的“文明国家”的欧洲殖民帝国提供占领殖民地的“正当依据”,其内核都是种族主义和文明等级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洲殖民帝国 国际法 发现论 无主地论 优先权论 财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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