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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视角下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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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爱龙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85-91,共7页
《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在《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基础上,将当事人内部约定的法律效果区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视角。在内部视角上,当事人的约定可区分为绝对限制与相对限制,绝对限制因违反了“抵押财产处... 《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在《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基础上,将当事人内部约定的法律效果区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视角。在内部视角上,当事人的约定可区分为绝对限制与相对限制,绝对限制因违反了“抵押财产处分自由”的规范意旨,不应发生法律效力,相对限制虽然对抵押人的处分自由课加条件,但在规则设计上实与规范意旨保持一致,应当有效。在外部视角上,抵押人与受让人间的负担行为并不受内部约定登记与否的影响,但其处分行为却因内部约定之登记而相对无效,系属类推适用“禁止债权让与”的结果。在已登记内部约定具有对抗力的一般规则下,还存在着如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受让人代替清偿等例外情形。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借助内外视角工具,逐一分析并论证“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一般规则与例外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财产处分自由 禁止或限制约定 内部约定对抗力 对抗力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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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当代华北乡村家产制的变迁——财产自由处分和赡养的再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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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龙 《中国乡村研究》 CSSCI 2014年第1期174-200,共27页
本文利用河北省李镇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司法所档案,及对《中国农村惯行调查》所载的其中一个村庄——侯家营村的六次回访调查。借助档案中的遗嘱文书、问答记录和田野材料,考察了遗嘱继承在当代华北乡村的逐渐生成,以及遗嘱—赡养的结... 本文利用河北省李镇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司法所档案,及对《中国农村惯行调查》所载的其中一个村庄——侯家营村的六次回访调查。借助档案中的遗嘱文书、问答记录和田野材料,考察了遗嘱继承在当代华北乡村的逐渐生成,以及遗嘱—赡养的结合。遗嘱文书显现出父母对财产自由处分的形成,而问答记录恰好提供了审视遗嘱生成背后的赡养问题,田野材料则为两者的连接提供了背景材料和相关事实,显示了遗嘱(财产自由处分)—赡养的相互勾连这一全新的经验事实,遗嘱—赡养的结合又进一步证实了村民普遍将赡养作为财产继承的前提。遗嘱代表着不同于清代和民国时期乡村的财产处分和继承形式,但是它却与赡养极好地结合在一起。民国至今,伴随着政治经济的变迁,法律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在财产继承上不变的是,财产和赡养的紧密缠绕关系。这既不能为继承习惯延续一说所概括,也不能被现代的“个人财产权”所解释。至于其未来变化的趋势,还有待于材料的进一步挖掘和持续的观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 财产处分自由 财产—赡养 华北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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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的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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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杨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9期5431-5436,共6页
财产法益是经济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复合。刑法不仅保护财产中的利益成分,也保护财产中的意志成分。侵占罪的保护对象,不应该是自然意义上的“物”,而是规范意义上的“财”。侵占罪保护法益的全部意义也无法仅从作为客体的财物的角度得以... 财产法益是经济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复合。刑法不仅保护财产中的利益成分,也保护财产中的意志成分。侵占罪的保护对象,不应该是自然意义上的“物”,而是规范意义上的“财”。侵占罪保护法益的全部意义也无法仅从作为客体的财物的角度得以理解。只有人,才是法律的目的。刑法保护的不是财物本身,而是人与财之间的支配性联系,也就是所有权关系。财产法上的所有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自由支配本人的财物,其特征有二:一是所有权的行使仅委诸所有者个人之意志;二是所有权的实现具有绝对性,他人必须承认个人自决的效力不可任意干涉。因此,所有权法益也可相应划分为两种内容:一是财产处分自由法益;二是权利实现可能性法益。从而,所有权说实现了主观法益和客观法益的整合,足以肩负起侵占罪保护法益的重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占罪 法益 所有权说 财产处分自由 权利实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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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决定权视域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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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鹿鸣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3期175-188,共14页
界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应综合考虑行为人视角与被害人视角。引入被害人视角的法理基础在于法益论,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既包含客体性的财产,也包含主体性的对财产的自我决定权。将被害人视角作为教义学工具需要借助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条... 界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应综合考虑行为人视角与被害人视角。引入被害人视角的法理基础在于法益论,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既包含客体性的财产,也包含主体性的对财产的自我决定权。将被害人视角作为教义学工具需要借助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条件,具体包含作为外在条件的信息要素、机会要素与作为内在条件的认识要素、意志要素和能力要素。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在结构上均表现为直接侵害意志要素,前者彻底摧毁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自由,后者仍留给被害人一定的财产处分自由。两罪在不法层面仅有程度差异而无类型差异,在规范关系上为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判断一行为是否彻底侵害被害人的意志要素,需要以被害人所属群体内理性人的自我决定权为判断基准,以社会一般人为判断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自我决定权 财产处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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