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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一方婚后所得财产性知识产权的归属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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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3年第3期33-45,共13页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财产性知识产权归取得方配偶单独享有,并不妥当。其理由有五:首先,在根本属性上,它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之所有权一样,属法定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财产性知识产权归取得方配偶单独享有,并不妥当。其理由有五:首先,在根本属性上,它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之所有权一样,属法定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财产"。其次,在取得来源上,它与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一样,由夫妻共同劳动取得。再次,在对非取得方配偶劳动的补偿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收益"、离婚时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不妥。再其次,在社会效果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不会损害取得方配偶的创造积极性、妨碍取得方配偶行使权利、妨碍财产性知识产权被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且有利于维护非取得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最后,在共同财产制各国的立法趋势上,它归夫妻共同享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性知识产权 法定夫妻财产 共同所有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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