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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第一原则与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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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濂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66-78,共13页
罗尔斯区分了五种政经体制:(1)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2)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3)带有指令性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4)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5)自由(民主)社会主义。罗尔斯认为前三者都至少以一种方式违反了正义二原则,只有财产所有权的民主... 罗尔斯区分了五种政经体制:(1)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2)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3)带有指令性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4)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5)自由(民主)社会主义。罗尔斯认为前三者都至少以一种方式违反了正义二原则,只有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和自由(民主)社会主义满足了正义二原则的安排。罗尔斯在正义第一原则中所论述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是理解其上述主张的关键所在,正如詹姆斯·尼克尔以及本杰明·巴罗斯等人所指出的,罗尔斯在论证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时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因此,罗尔斯并没有为正义二原则所适用的政经制度提供令人信服的论证,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人财产 契约自由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 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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