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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社会关注的头号问题——财产市场上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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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兴元 《中国民商》 2013年第3期50-58,共9页
在中国,政府有控制、有选择性地实施财产权保护。这意味着政府对财产权的侵犯就比较普遍。对财产权的侵犯既包括对财产权归属的直接干预,例如重新将私有财产收归国有,不合理的征地,以及不允许农村集体自由转让土地所有权.限定房地... 在中国,政府有控制、有选择性地实施财产权保护。这意味着政府对财产权的侵犯就比较普遍。对财产权的侵犯既包括对财产权归属的直接干预,例如重新将私有财产收归国有,不合理的征地,以及不允许农村集体自由转让土地所有权.限定房地产的限价和限购等。对财产权的侵犯还包括对财产所有者和私营企业间接施压的行为,如征收重税,“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重要行业实施行政垄断,政府投资挤出私人投资,国家对银行和证券市场的控制并以此事实上限制了私营企业获得信贷、上市和发行债券,规定利率上限等等。上述种种问题,其背后症结之所在就是政府权力不受约束和被滥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保护 私营企业 证券市场 环境报告 社会关注 政府投资 财产权归属 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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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信托立法的缺陷——从信托的生效要件到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谈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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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小美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5年第3期74-76,共3页
中国信托立法有关信托生效及财产权转移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隐藏在这些缺陷背后的是我国传统民法观念与信托这一新兴财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固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与领域宽泛的信托业之间的冲突。不能积极协调甚或漠视此等制度冲... 中国信托立法有关信托生效及财产权转移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隐藏在这些缺陷背后的是我国传统民法观念与信托这一新兴财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固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与领域宽泛的信托业之间的冲突。不能积极协调甚或漠视此等制度冲突,不仅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同时亦难免消解信托制度自身的积极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 信托法 生效要件 财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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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裁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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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秀清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6期96-105,共10页
基于金钱债权执行依据,执行登记于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股权时,隐名股东往往因股权代持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裁判此类案件基于对涉及隐名股东与执行债权人之间相互冲突利益之衡量,融入具有主观性的商事外观主义、信赖利益等价值判断;为统... 基于金钱债权执行依据,执行登记于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股权时,隐名股东往往因股权代持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裁判此类案件基于对涉及隐名股东与执行债权人之间相互冲突利益之衡量,融入具有主观性的商事外观主义、信赖利益等价值判断;为统一法律适用,有必要回归法教义学框架下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应有制度逻辑基础,即登记在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股权是否系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并在民事诉讼法规范下形成裁判思维。因此,应明确法院裁判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关系中的财产权归属,而非股权归属;在隐名股东因遭到执行债务人反对而对其提起确权诉讼时,应适用诉的合并制度解决隐名股东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确权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之诉 制度逻辑 价值判断 隐名股东 财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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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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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0期16-22,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公益信托 公益事业 行政法规 信托财产权归属 受托人辞任 信托终止 共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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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理在反贪腐工作中的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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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叔肄 《山西财税》 2011年第4期38-40,共3页
信托可分为设定信托(亦即任意信托)与法定信托(亦称构成信托、推定信托)。设定信托,系指依法律行为,即合同、遗嘱或宣言而设立的信托。反之,依法律规定或解释而成立的信托称为法定信托。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对来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 信托可分为设定信托(亦即任意信托)与法定信托(亦称构成信托、推定信托)。设定信托,系指依法律行为,即合同、遗嘱或宣言而设立的信托。反之,依法律规定或解释而成立的信托称为法定信托。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对来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的继受与概念扩张的解释中,并不承认法定信托(甚至对宣言信托亦不予承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 受托人 法理 委托人 韩森 内幕交易 内部交易 信托财产权归属 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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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和债务关系的解构与重构——以《民法典》第1062-1065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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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启明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75-86,共12页
对于夫妻债务问题而言,原《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体现的"推定论"与指导《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立法的"用途论"均非妥当的应对策略,切合实际的治本之道只能是实现夫妻对外责任财产的有效区隔。为此起见,针对民法... 对于夫妻债务问题而言,原《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体现的"推定论"与指导《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立法的"用途论"均非妥当的应对策略,切合实际的治本之道只能是实现夫妻对外责任财产的有效区隔。为此起见,针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解释论应当严格区分作为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抽象财产价值"划分问题与作为夫妻外部财产关系的民商财产权归属问题,并以"财产权表面归属原则"所认可的公示和类公示规则充任后一问题的解决指南。唯有首先满足这些前提,并辅之以债权人撤销权等配套制度,夫妻之间方有可能最终达致"共债共签、各债各偿"的理想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抽象财产价值 财产权表面归属 公示 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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