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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法益保护的行为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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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宇 程子洳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44-53,139,共11页
数据财产法益保护主要分为权利保护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模式的优势主要在于对公共利益目标的满足能力、对不确定处境的应对能力以及渐进有效凝聚社会共识和稳定制度预期的能力。由此,行为规制模式与权利保护模式形成了相互竞... 数据财产法益保护主要分为权利保护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模式的优势主要在于对公共利益目标的满足能力、对不确定处境的应对能力以及渐进有效凝聚社会共识和稳定制度预期的能力。由此,行为规制模式与权利保护模式形成了相互竞争、配合以及嵌套的复杂关系。当前,数据财产法益保护宜慎重采取权利化方案而优先考虑行为规制模式。充分发挥行为规制模式的优势,需要关注局部明确或“共向模糊”的社会共识、数据行业不明朗的巨大效益和制度激励需求、规制工具的应用和成熟等前提条件是否满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法益 权利保护 行为规制 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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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数字货币的财产法益属性之证成——以比特币视角切入
2
作者 侯婷婷 《大陆桥视野》 2023年第2期68-70,共3页
加密数字货币是大数据技术、P2P网络技术、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催生的数字产品,属于非法定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具有“去中心、加密性、匿名性”等特征,革新了传统金融秩序。不同于法定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受... 加密数字货币是大数据技术、P2P网络技术、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催生的数字产品,属于非法定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具有“去中心、加密性、匿名性”等特征,革新了传统金融秩序。不同于法定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受到明令禁止,但持有行为具有合法性。加密数字货币的刑法属性颇具争议,实践中,加密数字货币犯罪的规制乱象丛生。本文以比特币视角切入,从加密数字货币的本质和刑事治理实践两个层面对加密数字货币的财产法益属性进行证成,望对加密数字货币犯罪治理实践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密数字货币 合法性 财产法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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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框架下个人数据财产法益的体系构建 被引量:23
3
作者 任丹丽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9-98,共10页
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立法的变迁可以发现,个人数据从隐私权保护的传统模式开始出现向财产权保护模式过渡的迹象。这并不意味着数据产业界的新机会,而是调节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日益失衡关系的新尝试。财产权保护模式有着隐私权... 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立法的变迁可以发现,个人数据从隐私权保护的传统模式开始出现向财产权保护模式过渡的迹象。这并不意味着数据产业界的新机会,而是调节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日益失衡关系的新尝试。财产权保护模式有着隐私权保护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却也存在权利定性和范围界定上的困难。与非个人数据更为鲜明的财产属性不同,个人数据上的民事权益应该构建为一个以数据主体的财产利益为基础、以数据控制者对个人数据的占有利益为核心的财产法益体系。数据控制者及其义务作为个人数据财产法益体系的中心,才能在保护数据主体和发挥数据效用之间保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主体 数据控制者 占有 财产 个人数据财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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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捐赠诈骗财产损失的认定问题
4
作者 吴珂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39-48,共10页
捐赠诈骗是近年来高发的诈骗犯罪类型,尤其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新兴平台发布慈善募捐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对于捐赠诈骗行为可否以诈骗罪论处,学界存在不同观点,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要求被害人意识到自己的财产处分行为将... 捐赠诈骗是近年来高发的诈骗犯罪类型,尤其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新兴平台发布慈善募捐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对于捐赠诈骗行为可否以诈骗罪论处,学界存在不同观点,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要求被害人意识到自己的财产处分行为将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因此,捐赠诈骗可罚性在于如何准确认定诈骗罪的财产损失。实践中发生的捐赠诈骗案件包括“对价型”和“非对价型”两类,需要分别讨论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和路径。在“非对价型”捐赠诈骗案件中,可直接采取“目的失败理论”认定财产损失;在“对价型”捐赠诈骗案件中,应采用梯次判断方法,进行双层次的检验,即首先进行对价关系的判断,当此关系不平衡时再进行客观目的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捐赠诈骗 财产法益 目的失败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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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的体系演进 被引量:9
5
作者 孙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4期70-88,共19页
国内学者通常将财产与财产权当作同义语使用,这种用法本身是不符合法理的。财产之上并不当然成立财产权,财产与财产权不分的根源,在于法益概念被遗忘所导致的"唯权利论"。历史考察表明,物权与债权只是财产的一部分,"物/... 国内学者通常将财产与财产权当作同义语使用,这种用法本身是不符合法理的。财产之上并不当然成立财产权,财产与财产权不分的根源,在于法益概念被遗忘所导致的"唯权利论"。历史考察表明,物权与债权只是财产的一部分,"物/债"二分注定是一个阶段性的认识成就,其实质是法律效力的"绝对/相对"二分。法益即法所保护的利益,按其内容可分为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两类。按义务人的范围与义务内容的不同,可将财产法益分为绝对财产权、相对财产权和未上升为权利的财产法益三类。财产法的称谓可以整合绝对财产权、相对财产权和未上升为权利的财产法益的保护体系,兼顾稳定性与开放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 绝对财产 相对财产 未上升为权利的财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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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及排除——以捐助、补助诈骗案件为中心 被引量:34
6
作者 蔡桂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48-59,共12页
诈骗罪的认定以财产损失为必要,若被害人自我答责地处分其财物,以用于实现自己的目的,则应排除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成立,意味着财产法益遭到了侵犯。围绕着财产法益,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纯粹的经济的财产说以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的争... 诈骗罪的认定以财产损失为必要,若被害人自我答责地处分其财物,以用于实现自己的目的,则应排除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成立,意味着财产法益遭到了侵犯。围绕着财产法益,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纯粹的经济的财产说以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的争论。其中,作为折中说的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较为可取。但在捐助、补助诈骗类案件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由于没有确定经济财产事实秩序和社会价值目的之间的位阶性,不仅可能导致个案处理上的模糊并导致保护法益的不确定,也会背离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的要求。客观目的论认为,如果被告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决定性的客观目的未能实现,则可以认定存在财产损失。至少在捐助、补助诈骗案件中,客观目的论能够辅助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从而更好地贯彻刑法客观主义。在普通的经济交易类诈骗案中,这种客观目的体现为获取经济对价,在单纯的捐助、补助诈骗案中,客观目的在于救济他人。在由这两类情形相混合的案件中,则应贯彻经济价值衡量优先的方法,依照两类情形的组成比例加以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损失 自我答责 财产法益 捐助 补助诈骗案件 客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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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性不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益 被引量:19
7
作者 马春晓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50-59,49,共11页
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廉洁性作为贪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延续了两罪同罪同罚的立法传统,深化了对腐败犯罪的认知。将廉洁性作为法益统摄贪贿犯罪,造成法益与构成要件关系的紧张,混淆两罪侵财与渎职的性质,引发罪名体系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结构... 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廉洁性作为贪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延续了两罪同罪同罚的立法传统,深化了对腐败犯罪的认知。将廉洁性作为法益统摄贪贿犯罪,造成法益与构成要件关系的紧张,混淆两罪侵财与渎职的性质,引发罪名体系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结构性矛盾。廉洁性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非规范所保护的对象化客体。现行的相关立法并不具有根据法益安排贪贿犯罪罪名体系的理论自觉。贪污罪和受贿罪具有不同的不法内涵,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法人的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个人法益;后者侵犯的则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一种集体法益。由此可以澄清现有立法和司法的误区,明确贪贿犯罪的立法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廉洁性 行为规范 集体法 财产法益 贪污罪 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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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法益 被引量:24
8
作者 温世扬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1期31-36,共6页
民事法益与利益、权利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侵权责任法》第2条虽然明定权利与法益均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二者受侵权法保护的条件未作区分。民事法益具有私益性、非权利性、对世性、可归属性和可救济性的特征。民事法益的具体形态... 民事法益与利益、权利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侵权责任法》第2条虽然明定权利与法益均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二者受侵权法保护的条件未作区分。民事法益具有私益性、非权利性、对世性、可归属性和可救济性的特征。民事法益的具体形态可以分别在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的框架下讨论,其中财产法益主要包括占有法益、虚拟物法益、物上期待权法益、特许经营法益、正当竞争法益、债权法益等,"纯粹经济损失"难以得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人身法益主要包括一般人格法益、死者人格法益,婚姻关系法益不宜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 民事权利 财产法益 人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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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敲诈勒索行为与民事请求行为模糊界限的破题思路
9
作者 纪睿哲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4期60-63,共4页
本文通过归纳刑、民交叉的三个本质点来简化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表象行为,主客观相结合:若客观上不存在财产损失,没有侵犯财产类法益,则不需再深入探讨此类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至于其手段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触犯其他罪名,不在本文... 本文通过归纳刑、民交叉的三个本质点来简化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表象行为,主客观相结合:若客观上不存在财产损失,没有侵犯财产类法益,则不需再深入探讨此类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至于其手段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触犯其他罪名,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若客观上存在财产损失,且超过行为人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则需要探讨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答案是否定的,则同样不能认定其敲诈勒索;最后,也是最本质的环节,是否具有相应权利基础,若具有权利基础,则不应在权利范围内认定敲诈勒索,而应肯定行为人行使权利的合法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法益损失 主观非法占有 权利基础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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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多元化法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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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采薇 《中国高新科技》 2020年第6期24-27,共4页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取向一直是刑法理论界的热门话题,其中较有影响力的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与双重法益说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能克服的弊端。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不仅具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人身法益及财产性附属法益,...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取向一直是刑法理论界的热门话题,其中较有影响力的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与双重法益说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能克服的弊端。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不仅具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人身法益及财产性附属法益,还呈现出愈发强烈的社会化趋势。由各类法律法规所构建的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作为一种超个人法益,同样值得刑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人身法 财产法益 社会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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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财产犯罪的法益与体系 被引量:4
11
作者 车浩 《中国法律评论》 2023年第4期60-75,共16页
通说认为所有权是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但是,作为观念物的所有权本身不受犯罪行为影响;作为无法量化和分层的概念,也与立法的罪量要求不相协调。刑法保护的是人对财产的一种事实上的全面支配,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性。围绕着何谓“支配... 通说认为所有权是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但是,作为观念物的所有权本身不受犯罪行为影响;作为无法量化和分层的概念,也与立法的罪量要求不相协调。刑法保护的是人对财产的一种事实上的全面支配,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性。围绕着何谓“支配”特别是法益中是否包含主体的支配意愿,存在分离模式与一体模式的争论。前者代表着法益的物质化,认为法益是具有社会价值或内在价值的支配对象,忽略了人作为主体的意义;后者代表着法益的精神化,主张法益是由支配意愿和支配对象形成的支配关系,导致法益的脆弱化与保护的扩大化。在财产法益的理解上,应坚持分离模式但须进行功能主义改造。作为财产法益的支配可能性,不是蕴含在主观的支配意愿里,而是客观地栖身在支配对象中。财产是服务于个人自由发展的工具,存储着法益持有者的行动机会,因其相对于人的功能性和工具性而受刑法保护。主观意愿层面的支配自由不在法益之中,但对支配自由及支配关系的破坏,却是通往法益侵害的必由之路。根据对支配自由的不同侵扰形式和程度,形成了构成要件的不同结构,包括回避被害人反抗型、利用被害人瑕疵型、压制被害人反抗型和僭越被害人权限型等,经由被害人教义学视角重塑财产犯罪的意义体系,指导构成要件的解释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犯罪 功能主义 财产法益 分离模式 一体模式 被害人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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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因型”敲诈索财行为的罪与非罪 被引量:2
12
作者 胡启忠 金朝榜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65-73,共9页
关于“先因型”敲诈索财行为的性质界定,应当贯通民刑思维,从法秩序整体全面审视索赔事由、索赔数额和民法的关系。在索赔事由方面,依据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权利行使”与“法外索赔主张”两种类型。在索赔数额方面,... 关于“先因型”敲诈索财行为的性质界定,应当贯通民刑思维,从法秩序整体全面审视索赔事由、索赔数额和民法的关系。在索赔事由方面,依据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权利行使”与“法外索赔主张”两种类型。在索赔数额方面,索赔数额高低与财产法益相关联,需要明确索赔数额的限度。在索赔限额内,“法定权利行使”没有侵害财产法益;“法外索赔主张”虽然欠缺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法律上不为主张”或“事实状态维持”的利益,但如果“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那么刑法介入就需谨慎。逾越索赔限额,以胁迫方式天价索赔的行为,对超额部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财产法益 权利行使 索赔事由 索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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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
13
作者 吕小红 《东岳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5-174,共10页
评价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关键,在于合理评价其中的“权利性”因素。将“权利性”还原为实行行为、财产损失、非法占有目的或违法性阻却事由之单一维度的评价进路,忽视了“权利性”的丰富内涵和不同犯罪类型的差异。根据“权利性”因素和... 评价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关键,在于合理评价其中的“权利性”因素。将“权利性”还原为实行行为、财产损失、非法占有目的或违法性阻却事由之单一维度的评价进路,忽视了“权利性”的丰富内涵和不同犯罪类型的差异。根据“权利性”因素和其所触及的财产犯罪不同,不当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可被区分为不当行使客观性财产权利的行为和不当行使主观性财产权利的行为。对这些不同的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类型应做不同的刑法评价:客观上取得的财产不存在可归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利益时,该类行为因未造成财产损失不构成财产犯罪;行为人基于合理事实不知晓有他人合法财产利益时,该类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财产犯罪;不满足以上两者的不当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除非可以评价为阻却违法的自救行为,否则构成财产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行使 财产犯罪 财产法益 刑法评价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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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行为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9
14
作者 潘星丞 陈芹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7-41,共5页
我国假球案以受贿定罪,遗漏了对假球行为的定性,形成"重反腐、轻打假"的错位;理论界对假球定性的探讨也缺乏说服力。域外司法不将假球认定为受贿罪,而均认定为诈骗罪,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假球亦应定性为诈骗罪:参赛者未向组... 我国假球案以受贿定罪,遗漏了对假球行为的定性,形成"重反腐、轻打假"的错位;理论界对假球定性的探讨也缺乏说服力。域外司法不将假球认定为受贿罪,而均认定为诈骗罪,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假球亦应定性为诈骗罪:参赛者未向组织者提供真实的比赛,获得"债务免除"利益;保护比赛是保护财产法益与保护体育诚信的完善契合;量刑时应考虑体育诚信的主观价值损失;不能以国家利益为借口打假球。因假球而受贿的,则触犯诈骗与受贿两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体育诚信 诈骗罪 财产法益 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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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刑法保护方式——从教义学到国家政策的分析 被引量:2
15
作者 储陈城 马世理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235-248,共14页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受到人们青睐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牟利的对象。从教义学角度而言,不宜将涉比特币的刑事案件通过货币类犯罪或侵害财产法益的罪名进行规制。“货币说”分别从货币的基本职能或功能、货币所扮演的角色,...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受到人们青睐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牟利的对象。从教义学角度而言,不宜将涉比特币的刑事案件通过货币类犯罪或侵害财产法益的罪名进行规制。“货币说”分别从货币的基本职能或功能、货币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货币的发行基础上层层递进来类比说明比特币具有与货币等同属性;“财产说”则从虚拟财产的特征、虚拟财产的创造与劳动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论证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一方面,从货币的基本属性上来看,比特币并不满足货币的五大基本职能,货币的角色也不会因为其所处的领域不同而发生改变,比特币去中心化的特征旨在摆脱国家管控,与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也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人们并没有实现对虚拟财产的管理可能性和转移可能性,另外,从规范正当化的角度分析,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更加难以得到支持;从解释轮的角度出发也无法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寻求到正当化依据。因此,无论是“货币说”还是“财产说”都具有说理上的盲区。从国家政策角度观之,由于比特币存在投机风险,极易引发洗钱等金融犯罪,对国家的货币体系造成冲击,同时,“挖矿”产业在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因而,比特币一直受到我国政策的消极评价。将比特币以货币类犯罪和财产法益的罪名予以保护,与国家政策立场也背道而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特币 虚拟货币 虚拟财产 货币犯罪 财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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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研究
16
作者 刘夏 李琦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93-99,共7页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法益界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易混淆等问题,导致该罪的适用范围较广,甚至涵盖了部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也未能有效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法益界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易混淆等问题,导致该罪的适用范围较广,甚至涵盖了部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也未能有效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并且导致了司法适用中的偏差。在当前深化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只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进行准确认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法性”“利诱性”等含义进行目的性限缩,以合理限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促进民间资本的流通,化堵为疏,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我国金融业合理有序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秩序法 财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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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法益研究的困境及其克服 被引量:4
17
作者 黄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93-107,共15页
财产犯罪法益研究始终面临着扩大与限制处罚的二律背反难题,也既要尽可能地适应现代社会变迁的需要,避免处罚漏洞,配合社会发展,又要合理限定处罚范围,避免刑法过度运用。面临财产犯罪法益研究的范式化困境,以及司法实践中财产犯罪法益... 财产犯罪法益研究始终面临着扩大与限制处罚的二律背反难题,也既要尽可能地适应现代社会变迁的需要,避免处罚漏洞,配合社会发展,又要合理限定处罚范围,避免刑法过度运用。面临财产犯罪法益研究的范式化困境,以及司法实践中财产犯罪法益保护范围扩大的需求,准确定位财产犯罪法益冲突的本质,发挥法秩序统一原则的锚定效应,采取刑法相对从属说,有利于克服扩大与限制处罚的二律背反难题。实践层面,应采取双层次的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模式,财产犯罪该当性中法益的范围既包括本权(法律的财产),又包括占有(经济的财产),以期实现财产犯罪保护的入罪化。而违法性判断上为了维持法秩序的统一,适当限缩被占有(经济的财产)说扩大的处罚范围,应采取本权(法律的财产)说进行出罪化。以非法财产为侵害对象不影响财产犯罪的成立,权利行使行为原则排除成立财产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犯罪 财产法益 法秩序统一原则 相对从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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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原则与规则——以诈骗行为和民间借贷行为为例
18
作者 霍晓丹 赵波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第10期98-103,共6页
刑民交叉问题是所涉行为与责任性质的问题,是无罪责场合或有罪责场合刑法的角色与作用的问题,以及有责场合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刑民一体化在于使刑民法律手段在统一法秩序中有顺畅的衔接机制,在各自调整范围内发挥功能,共同作用于违... 刑民交叉问题是所涉行为与责任性质的问题,是无罪责场合或有罪责场合刑法的角色与作用的问题,以及有责场合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刑民一体化在于使刑民法律手段在统一法秩序中有顺畅的衔接机制,在各自调整范围内发挥功能,共同作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被害人权利的司法救济。诈骗和民间借贷是典型的涉财产法律行为,区分行为性质以维护正向法律关系是平等民法关系恢复和刑法法益保护的需要。解释思维上应坚持刑民一体化中相对的违法性阶层判断,承认刑民对法益的共同保护是以法秩序统一为基础,根据功能及手段强度不同来决定是否及如何发动相应机制;程序选择上得关注所涉事实的同一性,观察其中权利受损的实际或可能状态,允许被害人在利益权衡后补充选择适用;实体审理上需把握公平正义,形式与实质判断统一,使民事权利状态恢复平等,刑事处罚罚当其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一体化 财产法益保护 程序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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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的定性之探讨
19
作者 叶亚杰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49-158,共10页
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规制方式不足的现实窘态映射出对骗购行为定性激烈的理论论争,能否对骗购过程中的"财产法益"和"财产损害"予以肯定是其中的关键。限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国家作为权利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表现,... 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规制方式不足的现实窘态映射出对骗购行为定性激烈的理论论争,能否对骗购过程中的"财产法益"和"财产损害"予以肯定是其中的关键。限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国家作为权利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表现,同时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从整体上来看具有经济价值利益,是法秩序所保护的财产法益。骗购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实施骗购,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法益,使国家财政目的落空,应认定为财产损失,据此,骗购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在刑法适用上,应立足于积极主义的刑罚主义观,综合考量社会现实和法治情况,通过解释来实现对刑法规范的扩充,以妥善处理个案。在骗购经济适用房认定为诈骗罪的适用过程中,如果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手段同时触犯其他罪名,一律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予以处理。诈骗罪的数额应按照经济适用房与同质商品房之间的差价来计算。从刑法适用的限制层面来说,认定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成立诈骗罪并不违背诈骗罪,符合刑罚必要性和相当性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购行为 诈骗罪 财产法益 刑罚积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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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规范分析 被引量:28
20
作者 李梁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97-102,共6页
自我国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经过了一个范围逐步扩大和立场逐步转变的过程。1997年《刑法》实施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期间,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是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从《... 自我国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经过了一个范围逐步扩大和立场逐步转变的过程。1997年《刑法》实施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期间,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是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2013年《环境污染解释》颁布,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从逻辑上看虽然是环境法益,但理论上和实践中主要还是通过财产法益或人身法益得以体现。2013年《环境污染解释》的颁布更加突出了环境法益的地位,使得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向生态整体主义法益观迈进了一大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财产法益 人身法 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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