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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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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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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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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5-27,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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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13BFX082)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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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第二句以除外规定的立法技术,确立了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原则与例外。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与法律上处分。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事实上处分,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但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应对监护人作父母与其他监护人的区分。以法律行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第35条第1款第二句应理解为对代理处分的限制性规定,逾越法定限制的代理处分构成无权代理。法定代理在构造上迥异于意定代理与法人代表制度,被监护人享有优先于交易相对人的受保护地位。为兼顾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民法典对法定代理权的范围、行使、限制或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并把对被监护人利益影响较大的法律上处分规定为须经批准的行为,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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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产监护
被监护人的财产
处分行为
法定代理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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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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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总则实施与胎儿受赠权细则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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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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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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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7年第1期21-2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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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处理《民法总则》规定的胎儿受赠,首先,须界定什么是胎儿。其次,胎儿并非实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其享有受赠权的理论依据究竟来自何处。再者,基于对胎儿财产的保护,在程序上不仅应当创新胎儿财产的特殊公示方式,还应当设置适当的财产管理人对其财产行使管理权。参考古罗马的保佐人制度,在基于胎儿财产利益考量的基础上,由财产管理人代胎儿行使其财产权,并针对侵害胎儿财产权的行为实际行使相应的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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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总则
胎儿
受赠权
公示
财产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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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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