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意思自治原则下债之混同规则的适用限制
- 1
-
-
作者
凌骏达
-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08-125,共18页
-
文摘
债之混同规则的正当性源于混同当事人之意思,混同债权的消灭并非基于事件,而是基于混同当事人所实施的清偿或者免除的自我行为。在混同债权本身具有流通性利益、经营管理利益,以及混同债权之上存在预告登记、责任保险与第三人担保等权利或者利益等典型案型下,混同当事人还可能不实施任何行为以使债权存续。目前的学界通说既忽视了混同当事人之意思,又无法妥当处理上述典型案型。在对债之混同展开具体分析时,应当区分主体合并与自我行为两个层次:主体合并不导致债权消灭,而仅排除该债权的可诉性;一般财团与特别财团(包括发生混同的债权在内)通过自我行为完成清算,最终决定混同债权的命运。《民法典》第576条主文系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而但书系当事人实施自我行为之权限的注意规定。
-
关键词
债之混同
债的消灭事由
可诉性排除
自我行为
财团清算
-
Keywords
merger of debts
extinguishment of debts
exclusion of actionability
self-act
liquidation of the properties
-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