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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财政分权视角下地方债管理主体的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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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红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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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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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5-2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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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笔者主持的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财政法定视域下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规制研究"(2017BFX005)
河南大学教学改革项目"财税法对经济学科教学的改革与创新研究"(HDXJJG201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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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地方债管理主体的构建既是地方债管理的核心,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但《预算法》只明确了财政部对国债的管理权和对地方债的监督权,却没有规定地方债的管理主体,为构建地方债管理主体的现实实践提供了探索空间。基于我国中央与地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特点和当前地方债的特殊性考虑,地方债管理主体应符合中央与地方、省与省级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地方债管理的协调功能,体现中央财政控制力下的适度分权,尤其是加强省级政府的债务管理权。基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地方债管理主体的构建应立足于《预算法》的逻辑,遵循集中与分层次管理相结合原则,既要确保地方债不突破中央政府的管控,又能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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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政分权地方债管理主体集中管理分层次管理救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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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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