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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赔程序的功能定位及其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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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光升 张晨璐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8-26,共9页
《刑法》第64条规定的责令退赔措施是一种强制犯罪行为人退还违法所得并退赔被害人的、带有刑事性的实体处置措施,而非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民事救济措施。相应地,责令退赔程序是一种基于检察机关的申请启动的、旨在剥夺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 《刑法》第64条规定的责令退赔措施是一种强制犯罪行为人退还违法所得并退赔被害人的、带有刑事性的实体处置措施,而非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民事救济措施。相应地,责令退赔程序是一种基于检察机关的申请启动的、旨在剥夺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的刑事性诉讼程序,而不是一种旨在对被害人财产损失进行救济的民事性诉讼程序。基于这种功能定位,责令退赔程序只在犯罪行为人之违法所得就是被害人之损失的范围内排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在被害人的损失并非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还有其他人就被害人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法院判决因证据原因未认定被害人损失属于违法所得时,被害人均可提起民事诉讼,但应当处理好责令退赔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令退赔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违法所得 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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