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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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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东硕 《社会科学前沿》 2022年第12期5270-5276,共7页
人工智能的发展引发了学术界对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思考。综合人工智能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呈现出的特点,可以将人工智能从整体上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因其程序和逻辑的形成依赖于人类活动而不具有独立意识和自主决... 人工智能的发展引发了学术界对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思考。综合人工智能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呈现出的特点,可以将人工智能从整体上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因其程序和逻辑的形成依赖于人类活动而不具有独立意识和自主决策能力,在更多情况下表现为辅助性质的工具。而强人工智能则具备更强大的学习能力,其能够在人类所设计程序以外的范围凭借自己的意志做出决定并以此行动,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行为能力。基于人工智能技术水平持续进步的趋势,不断有学者提出了人工智能可能在未来会产生和人类一样,甚至是超越人类的思维能力和自主意识。学界对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认定主要表现为肯定论和否定论。综合人工智能发展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律内在的逻辑性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肯定论的观点实际上缺少足够科学的论证而不易形成有效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法律逻辑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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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者主体资格与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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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宇 《西部学刊》 2021年第12期115-117,共3页
随着国家教育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大,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与模式也愈加多样,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日益复杂。中外合作办学者主体资格与责任方面存在主体范畴界定不清,主体资质认识片面,办学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首先... 随着国家教育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大,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与模式也愈加多样,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日益复杂。中外合作办学者主体资格与责任方面存在主体范畴界定不清,主体资质认识片面,办学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将办学者限定为教育机构,进一步明确其内涵与外延理清办学主体外延;其次通过准入与监管手段强化办学主体责任,提高办学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外合作办学 主体资格责任 教育机构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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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再肯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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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需需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31-37,57,共8页
学习算法及深度学习理论说明强人工智能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与弱人工智能不同,强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预测性、脱离人类主体控制的特点,决定必须将强人工智能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加以规制,这符合理性人假设,说明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学习算法及深度学习理论说明强人工智能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与弱人工智能不同,强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预测性、脱离人类主体控制的特点,决定必须将强人工智能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加以规制,这符合理性人假设,说明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对现行刑法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和共同犯罪理论的分析,结合强人工智能成长发展的变化规律,将强人工智能分为无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完全刑事责任,强人工智能实施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现行刑法规定,应肯定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刑事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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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两大主体的适格问题
4
作者 吴剑 张锡成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1-2,18,共3页
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的独有特点,在我国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其理论上仍有许多重大问题争论不休。笔者对单位犯罪的两大主体进行深入探讨,并对一些相关单位主体进行分析,得出单位犯罪主体具有复杂性的结论。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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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DAS到无人驾驶:智能驾驶的法律风险与监管模式探究 被引量:3
5
作者 臧怿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53-57,共5页
无人驾驶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相关政策法规是滞后和缺位的。我国虽颁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智能汽车上路测试的一系列要求以及交通违法处理依据,从政策层面保障了智能汽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道路测试的可行性... 无人驾驶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相关政策法规是滞后和缺位的。我国虽颁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智能汽车上路测试的一系列要求以及交通违法处理依据,从政策层面保障了智能汽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道路测试的可行性,但是无人驾驶带来的责任主体资格认定、道德风险、隐私保护等问题仍存在监管与规制上的盲区,亟待深入探讨与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驾驶 责任主体资格 隐私保护 法律风险 A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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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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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畅 《自贸港法坛》 2021年第2期26-34,共9页
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已成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争议研究的元问题。回顾法律人格理论的演进,其尺度经历了“身份-理性-生物人”的历史变迁。法律人格理论以康德哲学为基础,但康德哲学由于时代与伦理视角限制,无法解释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已成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争议研究的元问题。回顾法律人格理论的演进,其尺度经历了“身份-理性-生物人”的历史变迁。法律人格理论以康德哲学为基础,但康德哲学由于时代与伦理视角限制,无法解释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在人工智能时代,应当以“自我意识”作为法律人格的新尺度。当前人工智能机器人尚不具有自我意识,因此不应赋予其法律人格。如果科技取得突破,那么人工智能机器人应当被赋予法律人格。与此同时,相关法律人格制度的内容设计也应随之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权利资格 责任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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