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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缔约过失责任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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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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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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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1期83-8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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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说”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是缔约中存在过错且导致了对方利益的损失 ,其责任承担方式只能是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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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缔约过失
责任基础
诚信原则说
责任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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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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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产品缺陷——兼与产品瑕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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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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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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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3期132-1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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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产品缺陷是《产品质量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其实质是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其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民事侵权责任,以对产品之外的人身或财产有损害为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民事赔偿,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在判断标准、承担责任的性质、方式、构成要件及责任主体、索赔途径等方面均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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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产品缺陷
产品瑕疵
判断标准
责任性质
责任方式
责任构成条件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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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duct deficieny
product flow
standard of judgement
nature of responsibility
means of responsibility
components of responsibility
main body of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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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19.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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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网络服务中“避风港”性质的探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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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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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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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25-3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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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避风港”性质之惑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从第20条至23条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特指这几类服务商)规定了免于赔偿责任的情形,又称“避风港”。根据《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没有从正面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相反的。却对其免责做了详细规定.这种立法模式与我国民事法律通常的方式不同:而且其中有些免责条件与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相类似;又鉴于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认识避风港的性质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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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性质
《数字千年版权法》
侵权责任构成
《条例》
责任构成条件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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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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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主体的看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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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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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9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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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但它不同于其他民事赔偿。实践中对如何确认这类纠纷中的赔偿主体意见不一。笔者就此谈些看法,求教于同仁。一、“合法排污”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排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照环保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企业的排污设施、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另一种则未作申报登记偷偷排放,不缴纳任何排污费。前者被国家认可,有人称之“合法排污”;后者不被国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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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赔偿主体
民事赔偿
赔偿纠纷
赔偿责任
致人损害
责任构成条件
受害者
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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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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