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通知删除”规定、必要措施与网络责任避风港——微信小程序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6
1
作者 刘文杰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9年第4期4-13,共10页
设置通知受理程序的要求乃是基于网络服务商所处的信息传播中枢位置,即便其在处理侵权的能力和权利上有所欠缺,也仍然能够使来自权利人的警告及时到达被控侵权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作用和低成本维权的目的。因此,设立侵权投诉通... 设置通知受理程序的要求乃是基于网络服务商所处的信息传播中枢位置,即便其在处理侵权的能力和权利上有所欠缺,也仍然能够使来自权利人的警告及时到达被控侵权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作用和低成本维权的目的。因此,设立侵权投诉通知的接收通道是独立于诸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之类措施的措施。"定位清除作品/制品"有其适用场景上的限制,并非与"必要措施"等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所规定的必要措施并不限于定位清除,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尤其是侵权的严重程度加以综合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受理程序 必要措施 责任避风港
下载PDF
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规则的最新发展 评Viacom诉YouTube案二审判决 被引量:5
2
作者 王迁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第5期62-67,共6页
在Viacom vs YouTube二审判决中,法院从几方面澄清或发展了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的规则。首先,"知道"是指知道特定侵权内容,而不是指了解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但"故意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等于知道"的普通法规则... 在Viacom vs YouTube二审判决中,法院从几方面澄清或发展了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的规则。首先,"知道"是指知道特定侵权内容,而不是指了解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但"故意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等于知道"的普通法规则与"红旗标准"规则并不矛盾。其次,视频分享网站内部信函可以用于证明:网站经营者知道特定视频是侵权的。最后,判断视频分享网站"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并进而认定其"替代责任"的条件,并非是其已知道特定的侵权行为。同时,也不能仅因网站有能力阻止用户获取侵权内容,就认为其"具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频分享网站 红旗标准 替代责任避风港
下载PDF
《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之检讨 被引量:16
3
作者 刘文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13-20,共8页
“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责任避风港制度而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介入实体争议,即便侵权确实存在,亦可在遵守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全身而退。“通知-删除”规则是针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分享平台而设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样... “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责任避风港制度而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介入实体争议,即便侵权确实存在,亦可在遵守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全身而退。“通知-删除”规则是针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分享平台而设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样属于信息分享平台,因此,“通知-删除”规则亦有适用余地。从民法体系视角出发,可以认为,所谓“通知-删除”程序实际上是绝对权请求权在网络空间的一种适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通知-删除”规则正是权利人实现预防请求权的合理路径。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愿意介入实体审核,法律不应加重其责任,而应通过过错责任鼓励其发挥积极性,从而减少维权成本和权利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 责任避风港 过错责任 禁令
下载PDF
算法推荐新闻的法律透视 被引量:29
4
作者 刘文杰 《新闻记者》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22-29,共8页
基于算法推荐的新闻聚合平台日益成为公众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与更加注重指引与教化功能的新闻专业规范不同,算法推荐以用户偏好为准绳。对于推荐算法的设计者而言,重要的不是算法平台的立场,而是用户的阅读兴趣,这就是算法推荐的无价... 基于算法推荐的新闻聚合平台日益成为公众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与更加注重指引与教化功能的新闻专业规范不同,算法推荐以用户偏好为准绳。对于推荐算法的设计者而言,重要的不是算法平台的立场,而是用户的阅读兴趣,这就是算法推荐的无价值性。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专业规范与算法推荐能够满足不同的用户需求,各有其存在价值。完全按照前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的内容设置标准去要求算法推荐,作为一种信息传输方式的算法推荐将无可存在。单纯面向用户偏好的算法推荐和诸如网络搜索等传统网络信息定位服务类似,主要起到路标和指示牌的作用,应当适用"知情负责"责任和"通知——删除"程序。另一方面,鉴于平台在信息传输过程中所处的中枢地位,它在充分顾及公众信息需求的前提下负有合理范围内的违法内容过滤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新闻专业规范 知情负责 责任避风港
原文传递
UGC平台的版权保护困境及其对策 被引量:2
5
作者 陈颖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42-151,共10页
用户创造内容(UGC)已然成为互联网主流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丰富了社会文化产品总量的同时,也拉动了UGC产业的快速发展。隐藏在文化创新与经济发展背后的是日益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权利人、普通用户和UGC平台之间的利益格局逐渐失... 用户创造内容(UGC)已然成为互联网主流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丰富了社会文化产品总量的同时,也拉动了UGC产业的快速发展。隐藏在文化创新与经济发展背后的是日益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权利人、普通用户和UGC平台之间的利益格局逐渐失衡。UGC平台是区别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同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UGC平台在版权保护过程中面临现实的困境:用户服务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问题;“避风港”规则对于平台版权间接侵权责任不能提供“安全”的豁免;平台创新的自治模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UGC平台的版权保护既要对具有“软法”性质的用户服务协议进行优化,又要建立全流程的版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技术治理的关键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UGC(用户创造内容)平台 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 避风港”规则及平台责任承担 技术治理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