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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担保”的法律性质及顺位——以《民法典》第416条为中心
1
作者
朱继胜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45-68,共24页
“货—款担保”系以交付之“货”担保未付之“价款”之清偿,其具有独特的结构方式——“有(牵连关系)+登记(控制方式)”,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其性质为法定担保物权,而非抵押权。现行法将“价款”与“价款之贷款”相混同,进而将“...
“货—款担保”系以交付之“货”担保未付之“价款”之清偿,其具有独特的结构方式——“有(牵连关系)+登记(控制方式)”,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其性质为法定担保物权,而非抵押权。现行法将“价款”与“价款之贷款”相混同,进而将“货—款担保”与“货—贷担保”相混同,导致“货—款担保”被认作抵押权,其顺位规则亦被混同于“货—贷担保”。应区分“货—款担保”与“货—贷担保”,前者可依法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抵押权和质权,但劣后于留置权,与工程款优先权平等;后者仅可依法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当两者并存时,“货—款担保”在宽限期内办理登记的,优先于“货—贷担保”,在宽限期届满后办理登记的,清偿顺序依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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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货—
款
担保
货—贷担保
抵押权
登记优先权
《民法典》第416条
原文传递
题名
“货—款担保”的法律性质及顺位——以《民法典》第416条为中心
1
作者
朱继胜
机构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45-68,共24页
基金
2018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三权分置’政策背景下农村承包地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18BFX002)成果
文摘
“货—款担保”系以交付之“货”担保未付之“价款”之清偿,其具有独特的结构方式——“有(牵连关系)+登记(控制方式)”,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其性质为法定担保物权,而非抵押权。现行法将“价款”与“价款之贷款”相混同,进而将“货—款担保”与“货—贷担保”相混同,导致“货—款担保”被认作抵押权,其顺位规则亦被混同于“货—贷担保”。应区分“货—款担保”与“货—贷担保”,前者可依法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抵押权和质权,但劣后于留置权,与工程款优先权平等;后者仅可依法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当两者并存时,“货—款担保”在宽限期内办理登记的,优先于“货—贷担保”,在宽限期届满后办理登记的,清偿顺序依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
关键词
货—
款
担保
货—贷担保
抵押权
登记优先权
《民法典》第416条
Keywords
goods-price guarantee
goods-loan guarantee
mortgage
registration priority
Article 416 of the Civil Code
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货—款担保”的法律性质及顺位——以《民法典》第416条为中心
朱继胜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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