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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定域损失责任规范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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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家勇 黄清新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4期63-73,共11页
《民法典》第839条系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担的承运人义务的重申,因未顾及区段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外部责任的影响,故无法将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规范基础,构成公开型法律漏洞。对此,实践层面存在两种解释方案:一是依循合同相... 《民法典》第839条系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担的承运人义务的重申,因未顾及区段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外部责任的影响,故无法将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规范基础,构成公开型法律漏洞。对此,实践层面存在两种解释方案:一是依循合同相对性判决多式联运经营人单独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直接适用单式联运责任规则判决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损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逻辑体系与价值衡量层面均存在无法纾解的解释障碍。合理之解释进路在于,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损区段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其构造机理在于,就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违约责任与货损区段承运人的侵权责任存在竞合;就多式联运经营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教义结构而言,外部构造上的连带责任在体系联动效应、规范目的的双重性、比较法立法范式镜鉴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内部构造上的追偿权存在清偿代位与违约责任的择一行使空间,且在证明责任配置上有所差异。在规范路径上,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834条的方式得以填补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法律漏洞。《民法典》第842条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准据法”,并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态,仅因适用该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损区段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范围受责任限额规定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损可定域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类推适用 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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