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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在货运合同作为免责事由的区别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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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毅文 《上海保险》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25-27,共3页
2002年8月24日吴某等13人(以下简称吴某等人)将其价值206.4万元的磁砖分别委托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所辖的“昌顺达8号”轮,由晋江市东石港运往营口港,双方办理货物交接,航运公司签发了“水路货物运单”和“货物交... 2002年8月24日吴某等13人(以下简称吴某等人)将其价值206.4万元的磁砖分别委托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所辖的“昌顺达8号”轮,由晋江市东石港运往营口港,双方办理货物交接,航运公司签发了“水路货物运单”和“货物交接清单”。吴某等人随后分别向Q保险公司办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并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2002年8月25日18时“昌顺达8号”轮航行到北纬26°25.20’、东经120°11.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抗力 意外事故 货运合作行为 免责事由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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