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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与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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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美霞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552-1559,共8页
《民法典》第445条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转让做出了规定,明确应收账款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且转让需经质权人的同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中,登记机构不进行实质审查,实质上是为登记对抗主义,与立法存在冲突。此外,... 《民法典》第445条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转让做出了规定,明确应收账款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且转让需经质权人的同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中,登记机构不进行实质审查,实质上是为登记对抗主义,与立法存在冲突。此外,对于应收账款质权转让,往往涉及质权人、出质人、次债务人、受让人等多方主体的关系,存在利益纠葛。从《民法典》445条出发,立足于商事担保的价值考量,对比实践中的司法判例,就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与转让中诸多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 权利质押 质权转让 质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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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中的质权设立标准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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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王子杰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62-75,共14页
动态质押并非传统意义中的质押模式,其具有的独特动态属性为开拓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盘活资产起到重要支持作用。同时,动态质押面临法律层面的挑战也十分明显,其中质权设立与质权范围是司法裁判中面对的首要难题。司法裁判往往以尊重... 动态质押并非传统意义中的质押模式,其具有的独特动态属性为开拓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盘活资产起到重要支持作用。同时,动态质押面临法律层面的挑战也十分明显,其中质权设立与质权范围是司法裁判中面对的首要难题。司法裁判往往以尊重既成事实,认可权利设置为原则,但该思路并非基于法学理论与司法裁判的考量,而仅是迎合纠纷现状与个案中的利益衡平,由此产生的裁判文书说理逻辑错误、质权设置标准不统一、质物权利表象缺失等问题也就十分明显。鉴于此,从基础理论与审判实践两个层面对质权的设立标准与司法审查标准进行探析,以对举证责任分配、裁判文书制作等提出相应举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质权设立标准 权利表象 裁判文书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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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模式下质权设立问题研究——以理论与审判实务的双重审视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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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子杰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30-37,共8页
作为新兴担保方式,银行动态质押业务无疑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动态质押在理论上尚面临两方面难题:动态质物能否设立质权和如何认定质物交付标准。满足物权法意义上“特定的物”属性的动产均可成为质物,理论争议中关于种类... 作为新兴担保方式,银行动态质押业务无疑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动态质押在理论上尚面临两方面难题:动态质物能否设立质权和如何认定质物交付标准。满足物权法意义上“特定的物”属性的动产均可成为质物,理论争议中关于种类物能否设定质权的观点实际上不会成为质物符合“特定的物”属性的障碍。因动态质押交付手段的特殊性,质物已出质的权利实质与质权人未直接占有质物的物权表象往往不一致,故在认定质物具体交付标准时,应将权利公示作为质物交付标准的必要条件。法院在审理动态质押纠纷案件时,多以认可该担保方式效力为最终裁判结果,但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与文书说理部分尚存一定问题,不仅弱化了裁判结果的合法性,还会模糊商事主体对质权设立标准的判断。因此,应强化与规范判决书说理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质物交付 质权设立标准 裁判文书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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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私法中权利质权设立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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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汉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34-136,共3页
权利质权,适用权利质权设立地法,是《法律适用法》中的最新规定,但是学界对权利质权设立地现有的解释仍存在着一定争议。目前质权设立地认定的最大障碍在于:识别权利质权时严格的按法院地法识别导致的适用法律的偏差,以及忽视了权利质... 权利质权,适用权利质权设立地法,是《法律适用法》中的最新规定,但是学界对权利质权设立地现有的解释仍存在着一定争议。目前质权设立地认定的最大障碍在于:识别权利质权时严格的按法院地法识别导致的适用法律的偏差,以及忽视了权利质权设立这一概念在冲突法与实体法上的区别导致的可能的逻辑循环。为了准确认定权利质权设立地这一概念,必须从比较法的层面对法院地法作广义理解,并且准确区分权利质权的设立在冲突法中的特殊含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 识别 冲突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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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质权设立与存续的实务难题及破解之道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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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冠彬 裴嘉兴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6-38,共13页
交付是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但本身并不影响动产质押合同的效力;在动产质物未交付情形下,质押合同仍能实现一定担保功能,其具有双重债法效力,权利人既有权主张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请求出质人在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特定财产&qu... 交付是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但本身并不影响动产质押合同的效力;在动产质物未交付情形下,质押合同仍能实现一定担保功能,其具有双重债法效力,权利人既有权主张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请求出质人在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特定财产"上的担保责任。在动产质权设立问题上,一方面,宜认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共同占有质物时,如果质押财产特定化且不受出质人独力控制,宜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通过非典型的交付方式完成质物的交付,质权仍有可能被认定已经设立。在动产质权存续问题上,质权人提前返还质物的,质权并不当然消灭,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人非因自身原因丧失对质物占有的,在无法请求返还质物的情形出现前,质权仍然存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质权 质押合同 非典型担保 质权设立 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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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的三个问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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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明瑞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81-87,共7页
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包括非证券化的金钱债权与不动产收费权。各种应收账款是否都宜于设质,应作具体分析。应收账款质权的当事人是否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不应影响质权的成立,登记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和成立要件。应收账款质权具有一... 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包括非证券化的金钱债权与不动产收费权。各种应收账款是否都宜于设质,应作具体分析。应收账款质权的当事人是否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不应影响质权的成立,登记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和成立要件。应收账款质权具有一般质权不具有的特别效力。应收账款质权人有权直接收取出质的应收账款以受偿,为应收账款质权的主要效力,但在权利行使上依出质债权的清偿期与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的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 不动产收费权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 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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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权质押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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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其生 张娇东 《法制与经济》 2010年第12期56-57,共2页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繁荣发展,股权质押制度在经济主体的融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规定的股权质押担保存在制度缺陷,在实践中难于把握,《物权法》虽然纠正了之前立法中的某些错误,完善了我国的股权质押设立制度,但也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繁荣发展,股权质押制度在经济主体的融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规定的股权质押担保存在制度缺陷,在实践中难于把握,《物权法》虽然纠正了之前立法中的某些错误,完善了我国的股权质押设立制度,但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通过对股权质押基本理论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质押设立制度的建议,以期为股权质押制度的立法完善尽微薄之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质押 质权设立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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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产动态质押的体系化释论 被引量:5
8
作者 冉克平 候曼曼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70-182,共13页
企业动产动态质押质物的流动性与设立方式的特殊性,有效平衡了企业经营自由与融资担保的双重需求。在质押期间,担保存货实体特定与价值特定呈现动态匹配关系。与浮动抵押相比,动产动态质押具有其独特价值,实为功能化的动产质押。动产动... 企业动产动态质押质物的流动性与设立方式的特殊性,有效平衡了企业经营自由与融资担保的双重需求。在质押期间,担保存货实体特定与价值特定呈现动态匹配关系。与浮动抵押相比,动产动态质押具有其独特价值,实为功能化的动产质押。动产动态质押权设立的判断标准应为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其公示方式应为“占有”而非“登记”。“占有”包括质物处于第三人仓库①内时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间接占有质物、质物处于出质人仓库内时监管人与出质人共同直接占有质物两种模式。此类占有能够起到质权公示作用,提示潜在再融资债权人以及交易第三人。即使监管人未做到质权公示,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质权人所受损失可通过其与监管人的协议寻求内部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企业动产 动态质押 质权设立 质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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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与通说商榷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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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彭生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37-40,共4页
动产质权,可通过观念交付设立。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质权,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实际上,占有改定也可以设立质权,在法理、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占有改定设立质权,可以取得... 动产质权,可通过观念交付设立。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质权,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实际上,占有改定也可以设立质权,在法理、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占有改定设立质权,可以取得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相同的效果。占有改定,同样有公示意义,质权人拥有一切法定的权利。占有改定为出质人创设了间接占有,为质权人创设了直接占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质权设立 占有改定 代为占有 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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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议
10
作者 袁晓华 《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3期82-82,88,共2页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三点建议: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设立+登记对抗主义;应收账款债务人应该作为质押合同的第三方参与进来,质押登记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披露债务人信...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三点建议: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设立+登记对抗主义;应收账款债务人应该作为质押合同的第三方参与进来,质押登记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披露债务人信息;唯一回款账户制的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押 质权设立 唯一回款账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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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流动质押监管的法律探析——兼评《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5条
11
作者 王富才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66-73,共8页
动产流动质押监管是近年来我国银企创新融资的一种新兴产物,虽然我国《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5条承继了《九民会议纪要》第63条的内容规定,但未见改良,司法实践中对动产流动质押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是裁判不一。通过对动产流动质押监管... 动产流动质押监管是近年来我国银企创新融资的一种新兴产物,虽然我国《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5条承继了《九民会议纪要》第63条的内容规定,但未见改良,司法实践中对动产流动质押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是裁判不一。通过对动产流动质押监管不同模式下质权设立效力、质押监管合同的法律性质与监管人归责原则、监管人的责任性质与争议解决的裁判路径等问题分别予以论证并考察我国《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5条的规定,提出流动质权设立的评判标准、质押监管合同的混合性质、监管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合并审理等些许见解以期完善法律制度和统一司法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动质押监管 质权设立 混合合同 过错推定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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