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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防卫过当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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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宏杰
孙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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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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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75-8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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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质的防卫过当是刑法关于防卫过当规定的应有之义,量的防卫过当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则要依据防卫过当的基本构造以及一国的立法与司法实际具体判断。防卫人通过给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为手段,才能压制、控制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因而防卫意思与犯罪故意具有兼容性,防卫人只要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具有防卫意识,不排斥防卫人同时含有借机报复、泄愤等不良目的。由此决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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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的防卫过当
量的防卫过当
罪过形式
刑罚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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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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