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3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四川零星贩毒问题研究 被引量:4
1
作者 邓立军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3期36-40,共5页
四川零星贩毒呈现棠件逐年增多,贩毒人员多为吸毒者,犯罪手法狡诈.一次贩毒数量微小,以及贩毒活动区域广、流动性大等特点,危害十分严重。公安机关应转变观念,强化情报工作,加大打击大宗贩毒力度,彻底摧毁吸贩毒窝点和地下黑市,建立零... 四川零星贩毒呈现棠件逐年增多,贩毒人员多为吸毒者,犯罪手法狡诈.一次贩毒数量微小,以及贩毒活动区域广、流动性大等特点,危害十分严重。公安机关应转变观念,强化情报工作,加大打击大宗贩毒力度,彻底摧毁吸贩毒窝点和地下黑市,建立零星贩毒累计制度,改进戒毒工作。以有效遏制零星贩毒的蔓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四川 零星贩毒现象 贩毒人员 贩毒数量 公安机关 情报工作 零星贩毒累计制度 犯罪特点 犯罪原因 应对策略
下载PDF
“以贩养吸”型毒品犯罪的性质与数量的认定 被引量:3
2
作者 温登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1-10,共10页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贩养吸"人员的住所、车辆等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原则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以贩养吸"人员身边或者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数量之和明显少于其购买的毒品数量的,对去向不明的毒品,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以就其被查获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认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事实推定方法,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免轻罪重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贩卖毒品 以贩养吸 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毒数量
下载PDF
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1
3
作者 方文军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81-86,共6页
吸毒在我国内地不构成犯罪,故对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要准确认定,防止变相对吸毒行为本身追究刑事责任。吸毒者自行运输毒品、委托他人代购毒品的定性,以贩养吸的认定,吸毒者贩毒数量的认定,吸毒者非法持有大量毒品行为的认定,都是当前... 吸毒在我国内地不构成犯罪,故对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要准确认定,防止变相对吸毒行为本身追究刑事责任。吸毒者自行运输毒品、委托他人代购毒品的定性,以贩养吸的认定,吸毒者贩毒数量的认定,吸毒者非法持有大量毒品行为的认定,都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重要的问题,需要厘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运输毒品 代购毒品 贩毒数量认定 非法持有大量毒品 多数人侵权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