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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受贿罪罪刑体系的立法修改——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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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萍 陈鹏飞 《时代法学》 2016年第4期66-71,共6页
我国贪污、受贿犯罪采取的是"数额主导制"的立法模式,将犯罪数额作为定罪和量刑的主要标准。在对"数额主导制"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立法者对贪污、受贿罪的罪刑体系进行了大幅修改,以"犯罪情节中心制"的立... 我国贪污、受贿犯罪采取的是"数额主导制"的立法模式,将犯罪数额作为定罪和量刑的主要标准。在对"数额主导制"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立法者对贪污、受贿罪的罪刑体系进行了大幅修改,以"犯罪情节中心制"的立法模式替代"数额主导制",将犯罪情节置于犯罪数额平行的位置。在"犯罪情节中心制"之下,情节因素仍然存在着被边缘化的风险,从宽条款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概括数额进行明确和统一,并提升犯罪情节因素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贪污、受贿罪 犯罪数额 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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