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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价款抵押权的规则展开及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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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聪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5期75-94,共20页
购置价款抵押权具有的超级优先效力是对«民法典»第414条确立的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顺位规则的突破,其不仅可对抗在先浮动抵押权,也可以对抗在先固定抵押权.购置价款抵押权的设立需满足特定要件:首先,购置价款抵押权适用客体限于... 购置价款抵押权具有的超级优先效力是对«民法典»第414条确立的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顺位规则的突破,其不仅可对抗在先浮动抵押权,也可以对抗在先固定抵押权.购置价款抵押权的设立需满足特定要件:首先,购置价款抵押权适用客体限于纳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有形动产;其次,购置价款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系购置物的价款,价款应涵盖债务人为获取抵押物而支出的相关费用,但不包括以旧换新的“负资产”部分;最后,债权人须于宽限期内办理登记,宽限期的起算须满足合同生效与标的物交付两个标准.处理交叉担保、债务更新及再融资等购置价款抵押权的存续问题时应借鉴双重身份规则.当事人可就抵押物转让所得收益合意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以此保障购置价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得以延续.因存货具有较其他担保物种类的特殊性,应设置特殊的购置价款抵押权规则,如规定即时登记规则,增设购置价款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明确存货购置价款抵押权间可设立交叉担保.就购置价款抵押权竞存规则而言,数个购置价款抵押权竞存时应按照债权比例受偿,购置价款抵押权劣后于留置权、建筑工程承包价款优先权、标的物买卖前已设立的担保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价款抵押权 超级优先效力 交叉担保 抵押物转让 竞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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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价款抵押权之优先顺位效力解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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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晋磊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97-106,共10页
作为英美法系功能主义担保立法的产物,购置价款抵押权之优先顺位效力与我国法中的“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已生抵牾。其中,登记之“宽限期”作为购置价款抵押权优先顺位效力的外现,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在权利竞存层面,击破浮动抵... 作为英美法系功能主义担保立法的产物,购置价款抵押权之优先顺位效力与我国法中的“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已生抵牾。其中,登记之“宽限期”作为购置价款抵押权优先顺位效力的外现,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在权利竞存层面,击破浮动抵押权之“位势垄断”是购置价款抵押权的创设初衷。由于购置价款抵押权对购得标的物具有基础性贡献,其还可优先于在登记前已设立的固定抵押权与质权,但仍不得对抗购置前已登记的抵押权和标的物交付后成立的留置权。此外,为贯彻实质平等并促进融资,购置价款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存时理应适用“比例清偿”规则。可见,购置价款抵押权实质上赋予了登记以溯及至标的物交付之时的对抗力,并进而形成了“层次化”的权利架构模式,但也对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构成了事实上的突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416条 购置价款抵押权 宽限期 优先顺位效力 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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