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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购置款抵押权规范定位及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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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宸灏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1094-1100,共7页
《民法典》第416条确立了购置款抵押权的新规则,系属我国对购置融资交易的首次立法规定。该规定为普通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途径,也消弭了浮动抵押中的抵押人的通过购置融资交易进行再融资的障碍。然而,在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购置融资... 《民法典》第416条确立了购置款抵押权的新规则,系属我国对购置融资交易的首次立法规定。该规定为普通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途径,也消弭了浮动抵押中的抵押人的通过购置融资交易进行再融资的障碍。然而,在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购置融资交易下,我国的立法模式仍然存在两大缺陷:第一,无法为连环借贷中的债权人提供更高效的公示手段;第二,因无法查询公示情况,浮动抵押权人可能面临抵押顺位必然劣后的不利局面。对此笔者认为,可结合域外相关立法实践,在我国立法或司法解释中,规定连环借贷中债权人对购置款抵押权的“代位取得”规则,以免去繁琐的重复登记流程;并可针对抵押物的不同类型为购置款抵押权人设定通知义务,以平衡浮动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既有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融资交易 购置款抵押 浮动抵押 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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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款抵押权规制研究
2
作者 赵琳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785-791,共7页
为回应金融市场企业融资需求,《民法典》新增了购置款抵押权制度。限制浮动抵押的垄断效力是法律确立购置款抵押制度的历史动机,购置款抵押权制度有利于拓宽交易融资渠道,促进和保障交易,是各方当事人潜在之合意,具有正当性。基于购置... 为回应金融市场企业融资需求,《民法典》新增了购置款抵押权制度。限制浮动抵押的垄断效力是法律确立购置款抵押制度的历史动机,购置款抵押权制度有利于拓宽交易融资渠道,促进和保障交易,是各方当事人潜在之合意,具有正当性。基于购置款抵押权突破了抵押的一般顺位规则,应当明确其适用条件:抵押物为有形动产,价款债权包含实现购置款抵押权的费用且和抵押物存在因果关系,需抵押物现实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购置款抵押权具有超级优先效力,优于在先浮动抵押和固定担保,但是不能对抗该抵押物买卖之前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的抵押权、留置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出现多个购置款抵押权并存时,应该按照登记时间确定顺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 超级优先顺位 适用条件 权利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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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竞存视角下购置款抵押权优先顺位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连光阳 毛轶澜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2-107,共6页
民法典第416条引入购置款抵押权,并突破了“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物权顺位规则。但购置款抵押权也并非真正的“超级优先权”,除了留置权之外,与其他权利竞存时并非恒定优先。根据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解释学方法,购置款抵押权与... 民法典第416条引入购置款抵押权,并突破了“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物权顺位规则。但购置款抵押权也并非真正的“超级优先权”,除了留置权之外,与其他权利竞存时并非恒定优先。根据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解释学方法,购置款抵押权与浮动抵押竞存时,应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与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其他抵押权竞存时,也应优先;当买受人与贷款人同时为购置款抵押权人时,应将二者地位等同视之,按照《民法典》第414条规则处理。除此之外,购置款抵押权亦可能与一些法定优先权产生竞存,如其与破产管理人管理的债权、执行债权竞存时,亦应优先;与建筑工程价款竞存时,应劣后于后者;与船舶优先权竞存时,也应劣后于后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 权利竞存 优先顺位 法定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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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款抵押权优先顺位规则的限制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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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子聪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02-111,共10页
《民法典》第416条引入购置款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摆脱在先担保权人的“位势垄断”,提升债务人的融资担保能力,促进物尽其用。购置款抵押权突破既有的公示公信原则,对其理解与适用应当施加必要限制。优先顺位... 《民法典》第416条引入购置款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摆脱在先担保权人的“位势垄断”,提升债务人的融资担保能力,促进物尽其用。购置款抵押权突破既有的公示公信原则,对其理解与适用应当施加必要限制。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不应局限于先浮动抵押权,在没有正当且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理应给予不同身份的融资担保权人以同等的保护。债务人在获得融资担保前对购置物不得享有财产权利,否则购置款债权无法优先受偿。若购置款债权人为出卖人,为保护先担保权人的利益,其与买受人之间不能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购置物仅限于将有动产,而购置款债权应当以购置物价款为限,并且二者之间必须存在关系。抵押合同是设立购置款债权的原因行为,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后,购置物必须在宽限期内交付并办理抵押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 位势垄断 浮动抵押 融资租赁 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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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款抵押权的制度价值与适用路径——《民法典》第416条的解释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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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婧尧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36-43,共8页
《民法典》第416条确立了购置款抵押权制度使得购置款抵押权人获得了超级优先于其他担保人的顺位,是一项特别例外规定。其正当性在于具有一定的历史溯源基础以及优先顺位而被视为对出卖人以及贷款人放弃标的物所有权的补偿。购置款抵押... 《民法典》第416条确立了购置款抵押权制度使得购置款抵押权人获得了超级优先于其他担保人的顺位,是一项特别例外规定。其正当性在于具有一定的历史溯源基础以及优先顺位而被视为对出卖人以及贷款人放弃标的物所有权的补偿。购置款抵押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为动产浮动抵押,需满足独特的构成要件。优先顺位并不适用于转让前设立的担保物权,在多个购置款抵押权并存时以登记在先为优先,效力始终不得及于留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 超级优先权 动产浮动抵押 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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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购置款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6
作者 薛逸飞 《法学(汉斯)》 2023年第3期1601-1607,共7页
在域外立法与国内实际市场需求的情况上,我国《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了购置款抵押权。这段话清晰地描述出了购置款抵押权的构成要件,内容包含了债权人的购置款抵押权以及贷款者的购置款抵押权,购置款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有很大区别,尽管... 在域外立法与国内实际市场需求的情况上,我国《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了购置款抵押权。这段话清晰地描述出了购置款抵押权的构成要件,内容包含了债权人的购置款抵押权以及贷款者的购置款抵押权,购置款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有很大区别,尽管都是以看不着的未来的财产进行担保抵押,但二者的抵押财产主体以及范围不同。由于《民法典》对该制度描述的极少,在社会实践生活中,中小企业和庞大的消费者不能在担保物上设立浮动抵押时,该条文就具有极大的适用潜力,研究价值会不可估量,由此本文来探究购置款抵押权的基本理论、与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的异同、购置款抵押权现在的法律缺失等,以及担保物和担保债权的内在对应关系这些问题,以此来研究购置款抵押权的理论体系与社会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 购置债权 浮动抵押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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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款抵押权适用问题研究
7
作者 陈佳敏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650-1656,共7页
《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我国正式引入“超级优先权”制度,规定在抵押权项下,购置款抵押权破... 《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我国正式引入“超级优先权”制度,规定在抵押权项下,购置款抵押权破除在先担保权的影响,拥有“登记在后,效力优先”的特殊顺位规则。购置款抵押权历史源远流长,单一条文难囊括所有制度,本文试图明晰制度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 登记 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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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购置款抵押权之解释论 被引量:45
8
作者 李运杨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82-195,共14页
在域外先进立法与国内交易实践的基础上,《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了购置款抵押权。作为购置款担保权的下位概念,购置款抵押权是买受人在购置物上设立的担保购置款债权的特殊动产抵押权,包括出卖人的购置款抵押权和贷款人的购置款抵押权。... 在域外先进立法与国内交易实践的基础上,《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了购置款抵押权。作为购置款担保权的下位概念,购置款抵押权是买受人在购置物上设立的担保购置款债权的特殊动产抵押权,包括出卖人的购置款抵押权和贷款人的购置款抵押权。购置款抵押权的担保物与所担保债权之间须具有一定的内在对应关系,超出对应关系的部分仅具有普通抵押权身份。购置款抵押权之所以应享有超级优先顺位,是因为其前身是购置物的所有权,且需要对抗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其中前者是基础。由于购置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顺位对非购置款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所以超级优先顺位的获得除了应满足基本的登记要件外,还应满足额外的时间要件。与即刻登记相比,宽限期的设置本质上是一种对购置款债权人的优待,然而为了兼顾非购置款债权人利益,宽限期不应太长,且作为宽限期起算点的交付应采第三人标准,但不包括试用买卖中的交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 购置债权 超级优先顺位 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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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款抵押权的竞存对抗规则研究 被引量:9
9
作者 张玉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1期96-110,共15页
满足《民法典》第416条要件的购置款抵押权可以对抗公示在先的固定担保权,此种处理模式虽使外部债权人负担一定审查成本,但总体上符合利益衡量视角下的比例原则。《民法典》在浮动抵押领域中采取“登记主义”的立场,与“超级优先权规则... 满足《民法典》第416条要件的购置款抵押权可以对抗公示在先的固定担保权,此种处理模式虽使外部债权人负担一定审查成本,但总体上符合利益衡量视角下的比例原则。《民法典》在浮动抵押领域中采取“登记主义”的立场,与“超级优先权规则”形成了体系性的规范协调。购置款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后者始终处于优先受偿顺位。在功能主义视角下,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准用超级优先权规则,但应作必要限制。购置款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未明文确立担保权收益延伸规则,但在理论层面上仍尚有将其纳入现行法体系的解释空间,且民事主体可在商业实践中通过意思自治达致类似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 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 浮动抵押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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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存货购置款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10
作者 于弋涵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64-67,共4页
存货担保领域相关规则的完善对于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存货购置款抵押权人取得优先顺位,很有可能与在先的浮动抵押权人产生利益冲突。债务人以其全部存货设定浮动抵押,债务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不断出售... 存货担保领域相关规则的完善对于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存货购置款抵押权人取得优先顺位,很有可能与在先的浮动抵押权人产生利益冲突。债务人以其全部存货设定浮动抵押,债务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不断出售旧存货,购入新存货,抵押范围可以保持相对稳定。但是,若出卖人在新存货上设定了购置款抵押权,并取得优先顺位,则在先浮动抵押权人的担保顺位将会降低。这无疑会加剧存货担保的融资困境。考虑法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为存货购置款抵押权人设定通知义务与即刻登记义务,可以平衡存货购置款抵押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使在先的存货担保人有机会做出合理的商业安排,及时规避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货担保 营商环境 购置款抵押 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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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房地产抵押市场上常用抵押方式简介(上)——兼谈建立我国房地产业抵押市场的必要性
11
作者 仝宜 《芜湖联合大学学报》 1997年第3期66-72,共7页
在译介美国房地产抵押市场上14种常见的抵押方武及其特基础上,对建立我国房地产业抵押市场以解决开发商融资及用户购置款这一通常的难题提出一点思考。
关键词 房地产业 不动产 抵押市场 毯式抵押 动产抵押 建筑抵押 农作物抵押 分期付土地协约 租赁权抵押 无限制抵押 成套抵押 参与抵押 联合出资大型工程 购置款抵押 出售一反租 可变利率 抵押 缠绕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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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优先权规则的构成要件及体系效应
12
作者 张玉涛 《私法》 2023年第5期66-93,共28页
主张购置款抵押权有效设立的债权人,须证明其所提供的信贷用于使买受人能够获取担保财产这一目的。在购置款融资担保领域中,针对“消费品”设置“自动公示”的域外做法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民法典》针对所有动产统一适用“登记公示”规... 主张购置款抵押权有效设立的债权人,须证明其所提供的信贷用于使买受人能够获取担保财产这一目的。在购置款融资担保领域中,针对“消费品”设置“自动公示”的域外做法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民法典》针对所有动产统一适用“登记公示”规则,系具本土特色的合理方案。“宽限期”的优势在于促进交易便捷、增进经济效率,弊端则在于给外部第三人增加审查负担;期限的具体长短涉及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平,须结合本土国情加以考量。“存货”的法律概念难以有效纳入我国既有的动产担保体系,为应对存货流动性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浮动抵押权人可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相应的通知义务。10日宽限期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算,但同时应满足主债权成立和担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解释上应当认为,此处的“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各类观念交付形态。所有权保留、动产融资租赁、动产让与担保具有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并在不同程度上呈现出与购置款抵押相似的基本交易构造。基于功能化的同等处理原则,满足特定要件的非典型担保可与购置款抵押形成双向的法体系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级优先权 购置款抵押 功能主义 宽限期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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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历史演进与体系整合
13
作者 张梦奇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3年第2期95-118,共24页
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存在权利移转型担保和权利设定型担保两种形态。前者为当事人通过移转财产所有权实现担保效果,后者是担保人为债权人在财产上直接设定限制性担保物权。纵观两大法系中担保物权的演进历史,权利移转型担保为担保物权的... 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存在权利移转型担保和权利设定型担保两种形态。前者为当事人通过移转财产所有权实现担保效果,后者是担保人为债权人在财产上直接设定限制性担保物权。纵观两大法系中担保物权的演进历史,权利移转型担保为担保物权的初级阶段,近代法典与判例法则确立了权利设定型担保与权利移转型担保二元并存的模式,后在美国担保法功能主义的影响下呈现出权利设定型担保一元化的趋势。《民法典》对担保物权法进行了不彻底的功能主义改造,形成了权利移转型担保与权利设定型担保并存的二元结构。在权利设定型担保尤其是抵押权制度趋于完备的基础上,权利移转型担保并无独立存在的空间。通过对担保物权的类型进行体系整合并借助准用规范进行规范统合,可消除二元结构下规范解释适用的张力,并为未来权利设定型担保的一元化发展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移转型担保 权利设定型担保 一般抵押 购置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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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1
14
作者 李运杨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19-132,194,195,共16页
在“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顺位规则之外,《民法典》第416条为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规定了“公示在后,效力在先”的超级优先顺位规则,其初衷是对抗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但由于登记宽限期的设置,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范围在逻... 在“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顺位规则之外,《民法典》第416条为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规定了“公示在后,效力在先”的超级优先顺位规则,其初衷是对抗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但由于登记宽限期的设置,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范围在逻辑上得以扩展。基于登记对抗效力的溯及性及顺位规则的体系性,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还得对抗宽限期内在先公示的固定担保物权人、宽限期内在先产生的非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的抵押物受让人以及宽限期内在先产生的执行债权人、破产管理人。为纯化与简化顺位规则,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法律适用不应考虑竞存权利人的善意恶意。购置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顺位并非没有限制,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不仅要劣后于民事留置权,还应劣后于建筑工程承包价款优先权、购置物上原本负担的抵押权。当多个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竞存时,宜按债权比例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 超级优先顺位 宽限期 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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